卷十二 财政 税务

第一章 体 制                                    第二节 社会事业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第三节 行政管理与政法支出

     第二节 税务体制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支出

第二章 财政收入                                      第五节 上解支出

     第一节 工商税收入                     第六节 预算外支出

     第二节 农业税收入                 第三章 税 收

     第三节 企业收入                         第一节 工商各税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收入                     第二节 其他税金

     第五节 上级补助收入            第四章 管 理

     第六节 预算外收入                     第一节 财政管理

第二章 财政支出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经济建设费                     第三节 审计监督

    唐至清代,石狮境域的财政收入主要有户口税、田赋、商税等。每年定额上缴。民国初期,由于驻军频繁往来,税收由军人把持、强行摊派征收。其时,县设财政科,另有粮房管田赋和契税,25年县金库与经征处成立。29年县政府设立会计室,各乡镇公所配会计员。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章法失控,乱收乱派,民怨沸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集中财力物力统筹使用,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撐幕蟾锩鼣期间,财政税收制度被批判。直至1973年后,才陆续恢复正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发展为多税种、多层次的税制。财政税收管理渐趋正常。

    1987年12月国务院批准石狮建市时,核定石狮市财政收入1916万元。1988年,石狮市建立一级财政。财政部门充分运用省给予的优惠政策和侨乡优势,积极培植财源、组织收入、改革资金使用制度,开展税利分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努力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扶持工农业生产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开展增收节支和依法治税,确保新兴城市经济建设与各项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1992年预算内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65.66%,税收收入增幅居全国各县、市、区第二位,跨入全国明星县(市)行列。由于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每年都以30%以上速度上升,1994年财政收入增长31.18%,列全国百强县市第17位。民营经济的全面发展,市场更加的开放和活跃。民营经济成份比重占75%以上。民营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占72.2%。1996年人均财政收入居全国第8位。1997年财政收入分别比1988、1992、1995年增长904.4%、78.5%、28.2%、石狮市连年列入福建经济实力十强县(市)。财政支出加大对城乡基础建设、工农业生产、教育、科技、文化的资金投入,为建设沿海现代化的开放城市作出贡献。

    石狮建市时,建立财政局,设预算综合科、农税科、企财科,有干部8人。1997年内设人秘、预算、行财、国有资产管理、企财、农财6科,实有20人。主管的事业单位有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投资开发公司、资产拍卖行,有职工29人。

第一章 体 制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及其以前,财政均实行中央集权制。民国前期沿袭清制。民国23年,国民政府公布《划分收支原则五项》,翌年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31年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度集中全国财力统筹使用。实行撏呈胀持集权制。1951年3月,建立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区、乡镇收支列入县总预算内。1954年调整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新体制。对乡级财政实行下放,由乡(人民公社)统一管理,执行乡财乡管乡用的办法,石狮、永宁、祥芝、蚶江境域则实行这一管理办法,直至1987年。

    石狮建市后,始建立一级财政。省人民政府给予更为优惠的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全留、一定三年的体制。1991年1月1日起,经省体改委、财政厅批准对石狮市推行全省税利分流试点,并对石狮市国营企业实行撍袄至鳌⑺昂蟪邪⑺昂蠡勾麛的办法,经费安排上采用零基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计生经费实行倾斜。同时推行粮油购销价格改革。1992年对国营企业采取养鸡下蛋办法,合理调整国营企业利润分成比例,把大头留给企业,并对国营企业批发代扣税实行改革,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并改革事业经费单纯由财政拨款的制度,扶持事业单位增加服务项目、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后,199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石狮财政收支基数,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带县的作用,泉州市政府对石狮实行收入基数增收分成的办法,分成上交比例为12.5%。对国有企业实行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调动企业积极性;对小型微利和停产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租赁和改造,盘活闲置资产,当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90万元。1995年改革资金分配办法,推行零基预算。1997年,继续调整部分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范围,减轻财政负担,制定鼓励重点企业、蓝色产业、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支柱、重点产业的财税政策,财政专项安排重点企业税收返还53.7万元;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实行超收撊て邤分成办法。

第二节 税务体制

 

    历代的一切税种、税率均由中央或省统一规定,税额统一上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整顿赋税,陆续开征新税种,由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税制,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促进财政经济的好转。1953年进行修正。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体制的变化,税制也进行不断的改革、修正、调整。1958年,工商税制调整。1973年,简并税种,全面试行工商税。1983~1984年,实行利改税,先后公布施行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实行集中统一,以法治税的分税制管理制度。

    清代以前石狮仅设征收处征收税款,由晋江税务课局管辖。税捐征收多系辗转承包。

    民国时期,国家税务局设晋江分局,石狮设稽征处。省税务局设

    晋江税务局,石狮设驻征处。县设税捐经征处,石狮区设分处,下设征收所,征收范围辖12乡镇。

    1950年成立晋江县税务局,设石狮税务所、永宁税务所,1960年改为中心税务所。石狮设农税组、企业组、个体商贩组、龙湖、永和、罗山税务组;永宁设农税组、企业组、个体商贩组、祥芝、蚶江税务组。1983年祥芝、蚶江乡成立税务所。1986年5月,石狮税务所升格为税务分局,设人秘股、稽征一股、二股、三股。

    1988年3月8日,成立石狮市税务局,有干部职工75人。尔后,内部科室设置先后进行调整。干部职工增至182人。1994年实行分税制,9月19日税务机构分设。成立石狮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员按6:4分流。国家税务局110人,地方税务局73人。1997年国家税务局设办公室、税政、税收征管、计财、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检察室。下设稽查、东区、西区、个体、涉外、永宁、蚶江、祥芝、灵秀、宝盖分局、联运申报管征所,有职工120人。地方税务局设办公室、税政、征收管理、计划财务、人事教育科、监察室。下设稽查、电脑征收、东区、西区、个体、永宁、蚶江、祥芝、灵秀、宝盖、外税分局、交通运输征收管理所、建安征收管理所,有职工105人。

 

第二章 财政收入

 

    石狮建市前,属县管乡镇财政。预算内财政收支由晋江县统一掌管。财政收入主要有工商税、农业税、特产税收入。1987年石狮筹建市级机构时,晋江市按当年财政收入比例划分石狮财政收入为1916万元。

    1988年,石狮建立县级市一级财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工商各税、农业四税、国有企业、专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此外,还有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当年收入2627.3万元。石狮建市后充分利用侨乡优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施省、泉州市赋予的优惠政策,迅速发展经济。财政部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实施摲潘銛措施,促进民营经济迅速健康发展。

     1992年财政部门努力组织收入,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依法治税,全面推行税收征管新模式,加强稽查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工商税收12099.6万元,个体税收入库7053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的132户,企业收入49.5万元,专款收入31万元,其他收入2274.4万元,预算收入14785万元,跨入全国明星县行列。税收收入增幅居全国各县、区、市的第二位。比上年增长65.66%,其中工商税收比上年增长80.73%。1993年大力组织收入、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条例,预算收入25288万元,比上年增长71%。其中工商税收22078万元,比上年增长82.5%,纳税10万元以上企业251户,占全市工商业户的3.62%,纳税额增长54.92%,纳税总额占全市税收总额的48.56%;企业收入117万元,比上年增收68万元;农业税73万元,比上年增长21.7%,特产税15万元,耕地占用税96万元,比上年下降25.6%,契税150万元,比上年增长5.6%;其他收入2580万元,比上年增长13.5%;专款收入194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20188万元,中央两税收入10031万元,当年

    财政总收入增长31.18%,列全国百强县市第17位。在1994年福建省经济发展十佳县(区、市)和经济发展实力十强县(区、市)评比中分别列第二、第三名。1995年由于依法征税,确保各项税收足额入库,在抓重点税收的同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管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长92.38%,预算收入达20588万元,比上年增长1.98%,人均纳税1150元,居全国第6位。1988~1997年预算收入达154262.4万元,平均年递增29.22%,其中1997年地方预算财政收入26388万元,为1988年的10倍,居福建经济实力十强县(市)前列,工商税收为1962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74.4%,农业四税收入872万元,占3.3%,国有企业收入2783万元,占10.5%,专款收入350万元,占13%,其他收入2756万元,占10.4%。

1988~1997年石狮市财政收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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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 单位:万元94年起,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收入合计数均为地方财政收入。

第一节 工商税收入

 

    1988年,石狮市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拓宽税收调节领域,当年征收235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9.7%。1992年,加强对工商税收的依法管理,收入突破亿元大关,达12099.6万元,比1988年增加5.13倍。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率,修订和合并个人所得税,形成新的税制体系,财政部门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广辟财源,全市经济迅速发展,为石狮市税源奠定雄厚基础,工商税收达13524万元。至1997年累计工商税收入116286.1万元,年平均递增54.2%,其中1997年达19627万元,为1988年的10倍,占当年财政收入的74.37%。

 

第二节 农业税收入

 

     一、农业税

    清初,晋江田赋分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年)丁税并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清代末年,以地丁、盐折、渔课并计。

    民国初年,豁免渔课。民国24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民国29年,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2次征收。民国30年,改征实物。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7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合计3项每赋元配征73斗。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1949年,人民政府沿用旧赋额向群众借粮,实行累进借法。1950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按户累进征借。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1951年,根据土整清丈土地、按地块、按户评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率和年产量,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一律按正税额15%分划计算、统一征收。农业税率为1~23级,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1952年,税率有所调整,以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未满75公斤的免征农业税。1958年,全国农业税制改革,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在原负担基础上,参照1956年实产量与社协商,全面调整产量、税率、负担,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1959年,晋江计税产量83196万公斤,平均税率13.34%,依率计征数额11099万公斤,各项减免874.5万公斤,实征10100万公斤。1964~1965年,福建省全面清理耕地,负担又作某些变动。尔后除自然增减外,没有大的变动,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税负担水平不断下降。1979年,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按户征收。1981年,石狮、蚶江、永宁、祥芝人民公社计税产量为1424.2万公斤,1982年,4公社计税产量1264.32万公斤,应征税额138.29万公斤,实征45.8万公斤。1988~1997年,各户农业税以金额计算。

    1982~1997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表12-2 单位:万公斤、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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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1957年进行修订。石狮市主要征收芦笋、水果、淡水养殖、海洋养殖等。至1997年累计征收161.11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的新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所征税款50%上交中央,余下部分省分成17%,地分成10%,县(市、区)为23%。1989年1月起,中央改为30%,县(市、区)为43%,用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垦复和再造耕地。石狮纳税标准为: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10元,其他耕地征收8元;人均耕地0.5~1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8元,其他耕地征收6元;人均耕地1~1.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征收6元,其他耕地征收4元。开发区按上述规定提高30~50%比例征收。石狮建市以来,征收2999.98万元,占农业四税累计5245.57万元的57.19%。其中1997年征收524万元。

    四、契税 清末买卖税率为9%,典当税率为6%。民国3年起,执行北平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仍为断(卖)契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大多由省操持承包,县区层层转包。21年石狮、永宁片承包5000元,然后逐村摊派,每村50~400元。

    1950年7月24日,福建省颁布《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1年2月,石狮为晋江专区的试点镇征收契税。1954年中央修正之后,规定税率为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价征收6%,此税率沿用至1997年。1958年停止征收。1978年又恢复契税征收。

    石狮建市后,市区面积迅速扩大,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交易增多,财政部门于1991年开始征收,为26.7万元。1994年征收额为最高,达342.9万元。至1997年全市征收1291.4万元。

 

第三节 企业收入

 

    1988年,石狮市有国营企业33家,产值7826万元,企业收入16万元,占财政收入的0.6%。1989~1991年由于企业改制,连续3年累计亏损309.2万元。1992年始有转机,收入49.5万元。而后经过改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94年国有企业收入达2964万元,比1988年增加53.98倍。1995年国有企业27家,产值38048.4万元,其中国有商业产值5100.7万元,粮食企业产值8599.8万元、工业企业产值17186.2万元,其他企业产值7161.7万元,企业收入2689万元。1997年各类企业生产营销逐步好转,国有企业28家,产值40637万元,其中,国有商业4310万元、国有粮食2347万元、国有工业17万元,其他33963万元,企业收入2783万元,比1988年增加173.9倍。

 

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收入

 

     一、专款收入

    1991年开征排污费、城市教育附加为专款收入达23.2万元。教育附加并随营业税增加,1995年达255万元。1997年由于教育附加省、县(市)级收入分成调整,专款收入达350万元,比上年减少130万元,比1991年增加150.8%。

    二、其他收入

石狮建市后,其他收入零星分散,且不稳定,主要有公安政法、民政、工商等部门的证照费、手续费、注册商标、企业登记费等收入,还有罚没收入。至1997年累计收入20640.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3.38%。

第五节 上级补助收入

    石狮建市后,即有上级补助收入达879.6万元,其中专项补助353.6万元、专项结算补助195.70万元、年终通知补助328万元、能源交通基金分成2.3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补助收入也逐年增长,1991年达1019.9万元,其中专项补助667.1万元,专项结算补助270.4万元、年终通知补助53万元、能源交通基金分成9.1万元。1995年达10425万元,至1997年累计达46988.8万元。其中1997年省对石狮大饭店的财政补助增加,计达10167万元。比1988年增加115.5%。

 

第六节 预算外收入

    1989年起,石狮市财政即有预算外收入,主要收入项目有公用事业费和集中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当年收入89.9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6万元、集中企业收入86.4万元,其他收入1.9万元。占当年财政预算内收入的5.72%。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的增加,1992年对有条件创收的单位试行预算外资金当抵减财政拔款的办法,当年收入达629.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2%。1993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参加存储的有37个单位,清理合并帐户32个,存入资金19744万元。1995年增加水费、电力、邮电附加收入达850万元。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和预算收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至10月全市有70个行政事业单位、25个收费项目实行这一办法。对部分尚未列入窗口收款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当年收入达467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7.7%,比1989年增长51.96倍。

第三章 财政支出

 

    石狮建市后,财政支出围绕摯咏魯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和摫3苑埂⒈N榷ā⒈8母铩⒎鲋氐銛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扶持国有企业,同时注意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1988~1997年全市财政支出160294.7万元,年平均递增32.5%;预算外支出70.4万元,年平均递增147.9%,占预算支出的5.4%。

第一节 经济建设费

    民国时期经济建设费只有检定员公薪费、建设技术人员公薪费,农业推广所经费、国民工役费、无线电收音机经费、电话费等比重很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建设费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是财政对工业、商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拨款。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国有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石狮建市后,由于城市水电、通讯、输变电网、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行政、公、检、法等机关新建扩建办公楼和职工住宅等配套设施建设,建设投资呈较大幅度增长。

    1988年经济建设费556.2万元,其中基本建设241万元,占43.3%,企业改造资金45万元,占8.1%,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02.6万元,占18.5%,城市维护建设138.6万元,占24.9%。1989年经济建设费2418.5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6.8%,比上年增长334.8%,其中基本建设533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费的22%,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34.7万元,占5.6%,城市维护建设1296.3万元,占53.6%,支援农村交通等基础建设272.2万元,占11.3%。

    1992~1994年,经济建设费28728.7万元,占3年财政支出的46.8%,

分别比上年增长81.8%、98.3%、12%。其中基本建设19324.5万元,占67.3%,集中用于投入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设20万吨自来水厂工程、引进万门程控电话、22万伏输变电站,投建祥芝、梅林、石湖等对台贸易码头,完成沿海主干道石泉段34公里水泥道和拓宽38米的南、北环城公路及拓宽市区对外交通的5大路口,拓宽和改造通经3个码头和沿海祥芝、蚶江、永宁3镇的二级公路,企业改造建设3225万元,占11.2%,用于农田水利和海堤建设,以及生产、高效优质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援农村生产建设1148.7万元,占4%,城市维护建设3207.7万元,占11.2%,主要用于排水排污工程、环卫设施及农贸市场等公益设施建设,支援农村不发达地区支出619万元,完成24公里乡镇二级公路和56公里村级道路。1988-1997年经济建设费支出66011.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1.2%,平均年递增率37.8%,其中1997年经济建设费9948万元,为1988年17.9倍,基本建设7016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支出的70.5%,企业改造资金19万元,简易建设费14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414万元,支援农村生产建设716万元,占7.2%,城市维护费1075万元,占10.8%,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475万元,农业综合开发支出93万元。

1988~1996年石狮市经济建设费支出情况表

表12-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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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项社会事业费支出

 

    古代有教育经费与抚恤救济等事业费开支。抚恤社会救济方面,清代赈恤大抵摷睹癖汴饷住⒋纹睹癖汴馇⑸云睹癖汴獯麛。此外还设有养济院、育婴堂、存恤院等慈善机构和义冢。民国时期也有赈恤救济支出。历代此项支出数字极小,摫敌綌无济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社会事业包括: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此外,各项社会事业费支出还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支出、国防支出。

    1988年各项社会事业费中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24.3万元,占4.5%,文教卫生事业费455万元,占84.3%,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16.3万元,占3%,其他部门事业费33.4万元,占6.2%。石狮建市后,优先注重对农村水利和文教卫生事业的投入。1992~1993年各项社会事业费7932.9万元,占2年财政支出的21.1%,分别比上年增长26.8%、150.3%,其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687.3万元,占8.7%,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43万元,占0.5%,文教卫生事业费3571.4万元,占45%,先后对石狮中学、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华侨医院、石狮医院建设的投入,以及扩大教师和医疗队伍,科学事业费380.1万元,占4.8%,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234.3万元,占3%,国防支出84.3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2908.6万元,占36.7%。

     1997年各项社会事业费6332万元中,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413万元,占6.5%,工业交通事业费24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4094万元,占64.7%,科学事业费117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经费238万元,国防支出70万元,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支出131万元,卫生经费579万元,占9.1%,其他部门事业费666万元,占10.5%。

第三节 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

     清代地方行政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官吏俸银、养廉、夫役工食及其他薪公费等开支,一切按定额支用。民国时期地方行政费,有行政费、党务费、自治费、公安费、司法费、财务费等项。员额、月薪及办公费均有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党、政、群团、公安、司法、检察等机关、团体所需的一切费用,具体分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用于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用于人民代表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费、选举费,统战业务费,民族华侨宗教事务费,外交支出及党政群团机关的会议、车辆、水电、邮电等公务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等。

    石狮建市后,由于实行小党委、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体制,并率先实行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费支出大大低于其他同级县(市)。随着经济的发展,机构逐渐完成与扩大、人员逐渐增加,以及由于物价因素影响不断调整提高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标准,还因石狮综合改革开放的成功,成为新兴明星城市,接待来访的任务很重,外交国际交往增多,因而行政管理费支出逐年增多。

    1988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308.2万元中,行政管理费235.3万元,占76.3%。公检法支出72.9万元,占23.7%,1989年行政管理费476.4万元,比上年增长102.5%,公检法支出230.4万元,比上年增长216.1%。1992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1299.8万元,比上年增长35.9%,公检法支出455.9万元,比上年增长36.9%。1992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1299.8万元,比上年增长35.9%,占当年财政支出9.9%,其中行政管理费843.9万元,比上年增长35.4%,公检法支出455.9万元,比上年增长36.9%。1995~1996年行政管理费和政法支出8591万元,占2年支出的17.7%,分别比上年增长24.9%、44.3%,由于引进人才、招收公务员30余人,各单位改善办公条件和接待费用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4490万元,占52.3%,公检法支出4101万元,占47.7%,1995、1996年公检法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28.2%、109.3%,用于开展近学漳州110公安刑警建立1988~1997年石狮市行政管理费支出累计12921.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06%,平均年递增率31.13%,其中1997年支出2697万元,比上年增长17.26%;公检法支出累计10480.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6.54%,

平均年递增率52.19%,其中1997年支出3193万元,比上年增长15.06%。

1988~1997年石狮市行政管理费实际支出表

表12-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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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项及其他支出

     一、专项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是价格补贴。抗日战争中,地方政府曾有类似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对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实行差价补贴。此外,还有排污费支出和城市教育附加费支出。1988年价格补贴支出667.2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9.7%。1991年始有专项支出,当年专项支出与价格补贴支出398.2万元,其中价格补贴支出375万元,比上年下降43.8%,专项支出23.2万元。1993年专项支出201.4万元,比上年增长549.7%,主要用于伍堡工业区排污工程和城市排水排污以及环卫设施建设投入,价格补贴支出629.8万元,比上年下降14.2%。1995年专项支出255万元,1996年专项支出480万元。1988~1997年专项支出与价格补贴支出8178.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5.1%,其中价格补贴支出6835.7万元,平均递增率2.8%,专项支出1342.6万元,平均年增长率57%。1997年专项支出和价格补贴支出分别为875万元、262万元。

    二、其他支出

    民国时期其他支出内容繁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支出主要是边境建设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地方外事费、财政贴息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以及兵役征集费、军队供应站经费、其他杂项支出等。撐幕蟾锩鼣期间,增加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经费。此外,还有属暂时性非固定支出的落实政策经费等都属其他支出。

    1992~1993年其他支出8378.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2.3%,分别比上年增长81.6%、60.7%,主要用于农村设施建设、村部基本建设,以及乡村、村村道路建设。1995年其他支出538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2.8%,用于发展石狮旅游业的投入,建设旅游服务配套设施。1988~1997年其他支出29441.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8.4%。其中1997年其他支出4844万元,武装警察支出81万元。

第五节 上解支出

 

    古代财政集权于中央,地方一切收入,除中央规定地方留用数外,全部上解中央。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没有财政收支制度,中央逐级摊派上年数额。民国17年(1928年)实行《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条例》后以国税收入代替解款。凡属中央的税种,其收入全数直接解缴中央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上解支出,根据各个时期不同财政体制,一般分为直接上缴中央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交专项资金三种。1988年上解支出742.9万元,其中定额上交744万元,占当年上解支出94.8%,省级分成40.5万元,占5.2%。1992年上解支出20445万元,比上年增长35.3%,定额上交745.6万元,占36.5%,省级分成1298.9万元,占63.5%。1995年上解支出7343万元,比上年增长31.4%,定额上交5725万元,占78%,年终结算上交1618万元,占22%。1997年上解支出9270万元,比上年增长4.7%。1988~1997年累计上解支出39863.6万元。

第六节 预算外资金支出

 

    民国时期无预算内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预算外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和用途。初期收入范围只有乡镇目筹、机关生产和小公家3项。至1958年,国家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进行较大改革,随着企业下放和财权下放,预算外资金数额有较大幅度上升,范围扩大,形成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部门管理和归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三部分。

    1989年石狮市始有预算外资金,至1997年,支出累计达8570.4万元,平均年递增147.9%,占预算内支出的5.4%,其中基建支出1488万元,占17.4%,大修理支出0.4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178万元,占2.1%,事业支出2410万元,占28.1%,其他支出4494万元,占52.4%。

1989~1997年石狮市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表

表12-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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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 收

第一节 工商各税

 

    一、流转税

    流转税税种,历代有兴有革,是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唐中期即开始征收。宋设机构征收住税、过税。之后相继沿袭。民国间,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征收。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制后,流转税类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实行全国税制改革,统一规范流转税税种,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

    (一)厘金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镇压太平军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的临时筹饷。咸丰八年,晋江县在南城门设立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年),扩大征收地域,晋江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蚶江设厘金卡,每年征收贸易税均达3000两银,无物不征。辛亥革命晋江光复后,废除厘金。民国元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设局征收。民国3年撤除,恢复厘金旧制,设泉州厘税局。

    (二)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将1950年开征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起,简化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1984年10月,又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涉外企业保留征收。1988年征收60万元、1989年征收125万元、1990年征收325万元,1994年起并入增值税。

    三)产品税 1984年10月从工商税分流出来。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有24类、270目。1985年后,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课征范围逐渐减少。1988年征收68万元、1990年征收63万元、1991年征收51万元、1993年征收72万元,1994年1月全部取消,改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只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行业试行5个税目。1984年4月扩大到13个税目。1987年3月,税目扩大为24个,1988年6月扩大到30个,当年征收858万元,1990年征收1434万元、1991年征收1644万元、1992年征收2245万元。1993年12月,国家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4月1日起将产品税并入增值税,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13%,一档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的征收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属共享税,75%划为中央财政,25%划归地方财政收入。1994年征收13310万元、1995年征收15513万元,1996年征收17706万元,1997年征收20266万元。

   (五)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22年3月,实行福建省营业税征收章程,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最高的税率为娱乐、照相、保险储蓄业20%,最低的税率粮食、柴炭、棉花贩卖业2%,税额分摊到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旧税制,由税务机关将总额交给商会分摊到户,乡村集镇则将总额分配给主事的商户,由其分摊到户。1950年3月始,过渡到依率计征,成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为独立税种。1993年12月,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原有征收项目除商品批发、零售、出版事业、公用事业中的销售自来水、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转售电力、典当业物品销售、服务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等改征增值税,其余属服务行业,仍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5%两档,增设娱乐业5%~20%弹性税率。1988年征收798万元、1989年征收1285万元、1991年征收2836万元、1995年征收5973万元、1997年征收7621万元。

    (六)消费税 1994年1月实行的新税种,对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11项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税率3%~45%,而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吨、升定额征收。当年征收48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114万元,1997年征收254万元。

1988~1997年石狮市工商税收入库情况表

表12-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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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始,统一以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为依据扣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计征,税率33%。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单位分别按27%和18%计征。石狮市对部分帐证不健全的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月核定最低申报收入额,核定定率为7个档次0.5~3.5%相应分别计征。1988年征收586万元、1989年征收711万元、1990年征收698万元、1997年征收4680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征收10万元、1989年征收123万元、1990年征收274万元、1991年征收300万元、1992年征收503万元。1994年1月起,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或外境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分别按5%~45%、5%~35%征收。石狮市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调查测算,采用1%~4%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年征收1877万元,1995年征收3611万元、1996年征收3673万元。1997年征收5266万元。

    三、资源税

    石狮应征资源税的有非金属原矿的型砂、石和盐。唐代,晋江为产盐县,开元十年(713年),对食盐正式征税,至清宣统年间,盐产品都以行引榷卖为主,兼征盐税。民国时期,或征税或专卖。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征管。1994年1月,推行新税制,废除盐税独立税种,列为资源税增值税税目之一。固定海盐从量定额,每吨按12元征收。由于永宁盐场所产海盐由晋江市安海盐务管理处统一购销,调拨销售时在晋江交纳盐的资源税,石狮从1989~1993年,仅征11万元,主要是走私盐补罚税款。1994年起,既征资源税,又征增值税。至1997年征收增值税16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以企业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城市按7%;县城和建制镇、区按5%;农村按1%的税率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8年征收64万元、1990年征收138万元、1994年征收894万元、1997年征收1261万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开征地价税。1951年8月综合为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10月,从原城市房地产税分离设置。石狮市区沿海3镇于1990年开始征收,至1996年,年平均征收47.7万元。最低1991年征收18万元,最高1996年征收105万元。1997年征收161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实行四级累进税率,从30%起逐级递增到60%,于房地产变更的环节征收。

    (四)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试行。福建于民国2年开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59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恢复印花税税种,当年征收2万元,1990年征收14万元、1995年征收87万元、1997年征收142万元。

    (五)屠宰税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晋江贴堂县丞驻石狮管理私宰等事务。清末征收猪捐。石狮向省认额并缴纳保证金的屠商是王宏东。民国4年1月北平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24年由屠商认额包缴。石狮每头猪只征1.25元。30年全县统一征收标准,每头猪征收16元。32年招商认购废牛捐每月最低头数,蚶江为20头,永宁15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屠宰税继续征收。1958年8月,生猪、菜牛、菜羊于国营收购时改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仅对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1983年12月1日起,猪每头征收4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0.5元。1994年1月,恢复屠宰税为独立税种,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10元、牛15元、羊2元。1995年征收51万元;1997年征收48万元。

    (六)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征房捐,二十八年又征铺捐。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改称房铺税。民国31年统一实施房捐。1951年改称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为石狮、永宁镇区,实际未征收。1959年明确石狮为开征地区。1966年7月停征。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停征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对三资企业仍征收房地产税,均为自有房屋营业自用的房产按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8%计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1988年征收53万元、1990年101万元、1995年征收1164万元、1997年征收1610万元。

(七)车船使用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泉州一带抽收船料银,即梁头税。民国建立后,继续征收。民国18年泉州、永宁部分地方开征车捐、船牌捐及执照费。民国24年,统称使用牌照税,定为县财政收入。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8年,暂停征收。1983年7月,恢复征收。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税额,按吨级递增定额征收。1989年征收13万元、1990年征收16万元、1994年为43万元、1997年为104万元。

    (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不同投资项目及规模,按差别税率最低5%、最高30%征收。1993年征收73万元、1995年征收327万元、1997年为177万元。

    五、涉外税收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及其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按税率30%征收。另按所得税额征收3%地方所得税。1989年征收6万元。而后,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加,1992年征收28万元,1994年为最高,达1266万元,1995~1997年共征收1808万元。

    (二)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客商在县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的企业以及其设立的机构,按照规定缴纳,石狮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装、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并按缴纳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1988年征收60万元、1993年3531万元、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当年征收529.22万元、1995年为662.17万元、1996年为848.10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1987年1月1日起,对三资企业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县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1994年入库数为1.2万元,1995年为29.99万元,1996年为15.27万元,1997年为563万元。

    (四)城市房地产税 三资企业使用自有房屋自用营业按年计征房产税,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征收。租用房屋按租金计算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国家,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94年征收16.75万元,1995年征收24.81万元、1996年征收22.37万元,1997年征收247万元。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乘人汽车按座位计征,载重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1994年征收0.1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3.1万元。

第二节 其他税金

    一、专项基金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开征。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基金。征收率按当年收入的10%,1987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征集范围,一切工商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乡镇街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和个人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税率7%征收,1993年7月起调高为15%。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征。1996年起全部停止征集。共征收1180万元。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1日起开征,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交纳。当年各项收入按10%计算征收。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1996年1月1日全面停止征收。共征收800万元。

    (三)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1日起开征。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现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7%,1988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9万元、1990年为18万元、1991年为24万元、1992年为31万元、1993年为109万元、1994年为208万元、1995年为221万元、1996年为226万元、1997年为165万元。

    (四)以工建农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发展资,自1988年7月起征收。以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0.5%计征,商业批发企业减半征收,当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89万元、1990年征收99万元、1991年征收89万元、1992年为111万元、1993年为133万元、1994年为231万元、1995年为102万元、1996年为78万元、1997年为88万元。

    (五)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993年开征,征收率分别为缴纳消费税的2.5%;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5%;外商投资企业3%。实际征收额省集中20%、地(市)留成80%,专项用于先行工程建设。当年征收603万元、1994年为1286万元、1995年为529万元、1996年为817万元、1997年为881万元。

     (六)社会事业发展费 1994年7月开征,按生产、经营销售总额2‰、商业批发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1.5‰,分别计算征收。征收总额省分成70%,地(市)分成30%。专项用于改善和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重点设施及其他大型社会事业设施。当年征收271万元、1995年征收378万元、1996年征收356万元、1997年征收375万元。

    二、其他捐税

    历代统治者为聚敛民财,除征收正税外,增加名目繁多的杂捐杂税,加重人民的沉重负担。民国时期,地方军阀依附权势在占领地盘任意摊派苛捐,石狮境域的杂捐杂税主要有深沪永宁船进口捐、永宁业乐户捐、石狮清道捐等60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制,所有地方附加都充实地方财政、纳入预算。

1988~1997年石狮市征收税款统计表

表12-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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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房产税包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包含车船使用牌照税;

2.1994~1997年的数字包含国税、地税的征收总量。

第五章 管 理

第一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民国前没有建立预算制度。民国24年,福建省制定《福建省办理地方预算章程》、《福建省各县地方预算审查原则》、《县地方预算审查程序》,是年各县第一次办理预算。预算编造机关为县政府;审查机关为财务委员会;核准机关为省政府。虽有预算编造,但质量很差,多是年度过半才陆续核定,核定之预算与实际收支差距甚大,县从不办理决算,预算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起国家预算分为:中央级(包括行政区)、省级(包括专署)、县(市)级(包括乡镇财政)。石狮市财政预算的成立,是先按泉州市财政下达的控制指标,遵循各年度财政体制与政策标准,坚持平衡预算的原则,并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收入不低于下达指标,支出不突破下达指标的范围内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宪法》规定,报经石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成立预算。年终决算也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做法一般是在审议本年度预决算时,对上年度的决算同时进行。

    预算一经成立,必须千方百计确保实现,并建立收入目标责任制,完善单位预算包干责任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任何单位都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建市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取得良好效果。收入预算年年超额完成,支出预算从未突破。

1988~1997年石狮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

表12-9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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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与会计管理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资金的形成、使用、成本的补偿和利润的分配等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以促进企业加强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着重帮助企业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全承包奖惩制度。把财政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及主管部门的经济利益,有机结合。帮助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制定《成本费用和各项收入的管理办法》,定期深入企业分析购销和资金占用、周转情况。同时还尽量筹集预算外资金与其他闲置资金,以壮大充实本级财政周转金,用以扶持上交税收10万元以上和创汇百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系列有关产权变更、资产评估的制度和办法。开展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建帐、建卡,进行整改。加强约束管理机制,确保石狮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1988年全市国有企业收入16万元,1997年增至2783万元,平均年递增177.4%。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石狮建市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零基预算法,变单一的包干形式为综合定额加专项形式。鼓励创收,实现向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过渡。全市还制订差旅费、会议费、公费医疗等开支标准,使各项开支有章可循。实行预算包干,大大调动单位当家理财,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1995年8月,石狮市人民政府编制的《石狮市机关工作制度汇编》出版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开支进行规范管理。当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公费医疗经费比上年分别下降21%、24%、38%、18%。1997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接待费、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比上年分别下降23.6%、49.3%、13%。实行预算包干和规范管理,大大调动行政事业单位当家理财、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会计管理 民国25年国民政府公布会计法。民国29年1月福建省各县政府设立会计室,职掌地方各种会计制度之拟订及推广,会计管理逐渐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营企业,都设立会计职能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各行各业都执行国家财政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各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日常工作,并参与生产、经营和管理。1963年1月和1978年9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决定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经济待遇,明确作出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规定。而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极大地支持会计工作。

    石狮建市后,针对石狮市会计基础工作差,财务人员素质低的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三资企业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开展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把会计工作同颁发《会计证》和职称评聘挂勾,据1996年统计,全市共有会计人员641人,其中男325人,女316人,大专院校本科毕业43人,非本科毕业598人。大专会计27人,占总数19.81%,财会中专毕业471人,占总数73.48%。全市累计评定各级职称641人,其中会计师75人,占总数11.7%;助理会计师216人,占总数33.7%,会计员350人,占总数54.6%。至1997年全市累计发放《会计证》641人,占全市会计人员总数100%。

    三、乡镇财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镇财政单独成立总预算,由县(市)具体管理。县(市)直属机关和区公所为乡财政单位预算。乡镇财政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税附加与工商税收附加。支出方面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正常经费,均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1953年,县(市)成立一级预算后,原乡镇财政收支项目列入国家预算。乡镇原自有资金收支仍实行乡有、乡管、乡用的管理办法。1956年,建立乡镇一级财政。1958年,乡镇财政与人民公社财政合而为一,实行财政大包干。1984年,撤社建乡,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成立乡镇一级财政机构。1993年各镇(办事处)均设财政办,7个财政办实有26人。对乡镇实行以增收分成为主要内容的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定三年的预算管理体制。1996年,进行新的改革,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界定财权和事权,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专项结算的管理体制,直至1997年。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

    石狮建市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为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制定《石狮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为主的管理办法。对全市129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罚没收入占相当比重,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点。因而当调整办案收入分成比例,以调动执法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加强消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滥发奖金、实物、津贴。核定收入顶抵拨款的数额,减轻财政负担。1997年5月,石狮市政府召开行政事业性罚没收入动员大会,颁发《石狮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从5月8日起,正式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统一窗口收款管理办法,全市设立9个收款网点,其中市区6个、沿海3镇3个,实行联网管理。对行政单位预算拨款和预算外收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对各单位收支情况核拨经费,做好资金跟踪反馈,对部分未列入窗口收款管理办法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8月,中央指示由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控制审批权。撐幕蟾锩鼣期间,此项工作停顿。1977年,国家颁布《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石狮建市后设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配有专职干部1人,下达控制指标。1988年起,专控商品由19种扩大到29种,严禁购买彩电、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1991年新增微型电子计算机、无线电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办公用印刷系统等3种专控商品。1992年1月1日起,实行控购机关签发的专项控制商品批购单,控购商品压缩50.77万元。1993年对全市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1991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摩托车进行清查,查出违控摩托车23辆。1995年重点对用公款或部分公款、部分赞助款等资金购买的各种摩托车、传呼机进行专项清理。1997年,对专控商品进行严格压缩,控制在指标之内,并对无线电移动电话进行专项清理。

    六、财务检查

    石狮建市前的财务检查由晋江县统一组织。1993年石狮市委、市政府结合反腐败斗争开展财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06.93万元,应入库收入385.79万元,上缴违纪金额270.62万元。1994年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办法查出违纪金额2988万元,应入库金额2803万元,当年入库2520万元。1995年财务检查着重开展清理乡镇财务,自查62户,自查面达100%,自查有违纪13户。重点检查38户,有违纪11户,占重点检查数的17.7%,查出违纪金额213.6万元,应入库18.91万元,入库18万元,入库率达95.19%。重点检查中主要围绕省委反腐办颁发《关于深入开展清理乡镇财务工作的意见》中9个方面清理重点进行。1996年全市查出违纪金额6626.94万元,应入库6220.14万元。当年入库5814.79万元。1997年围绕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的一些突出问题,开展检查,全市重点检查35户、检查面达53.8%,控办检查165户、检查面100%,查出违纪95户、违纪金额705万元,应入库86万元,已入库15万元,入库率17.5%。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1950年始,固定工商业户在开、歇业、转业前30天内需向税务部门登记。其时,多数工商户开歇业只向税务机关为主登记。1982年开展全面登记。1988年进行税务登记普查,全市共3795户。1990年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4831户。1993年全面换发,共发证5482户。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国税、地税局按照各自的管征对象分别进行税务登记。1995年国税局税务登记总户数7609户,1996年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国税局为7739户,其中,国有80户、集体1456户、私营79户、个体5134户、联营20户、股份制1户、华侨港澳台890户、其他79户。地税局9341户,其中,国有125户、集体1448户,私营478户、个体5873户、联营11户、股份制1户、华侨港澳台388户、其他1017户。1997年继续使用税务登记证。

     (二)纳税申报 1950年始,建立工商企业纳税、临时经营、小商贩进货、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申报,税务单位设立申报站方便群众申报。1956年简化一系列纳税申报手续,同年9月10日起,取消16种统一发票、9种进货凭证、货物税停用照证5种,农民自产自销证明取消。此后,申报制度有兴有革。1988年个体户须持《个体户纳税申报手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在集贸市场,设4个纳税申报站,其中3个申报站实行全日制工作。1991年8月起对联运站强调申报纳税。1993年11月在个体分局试行微机开票纳税,个体户纳税改为上门申报。1994年11月建立电脑申报中心。纳税户纳入微机管理。1997年在国税、地税大楼二层大厅设立办税服务厅。石狮市区、市郊两镇两办辖内的纳税户均向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沿海三镇的纳税户均向祥芝、蚶江、永宁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申报。市区办税服务厅设有申报纳税台,审核管理,电脑开票。税款在厅内缴交银行储蓄所。实施申办税务登记,发票、报表、帐簿、印花等销售供应、税务咨询、税务文书、数据资料处理等一条龙服务。还配备电子触模查询器,税收宣传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办税席座位。推行限时服务、文明用语,设有值班台、休息室,基本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的标准。结合文明单位建设,搞好申报服务工作,方便服务群众。

    (三)发票管理 1950年12月1日始实行统一发票,对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1956年建立发票自印审批制度。1973年12月晋江县革命委员会颁布统一发票管理规定。1974年1月1日起,全面换用新版发票。1981年改为集体通用发票。1985年7月1日,按行业版式换用新版发票。1988~1991年,发票皆由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制。购用发票须当场加盖印章,每年年底结算发票,结合清理欠税。1991年成立发票管理站,组织大规模发票检查,清理整顿,查获假发票1起。1992年实行全国统一发票,市税务局举办发票管理员培训班20期,培训结业1772人。1993年举办企业会计、发票管理员培训58期,结业6500人次。1994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归属国税局管理。举办专用发票管理员培训班,结业389人。其他普通发票由国税和地税按各自管征范围印制管理。市地税局主办管理服务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发票。1995至1996年举办发票管理员培训班4期,结业1336人。1996年在汽运、联运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管税。1997年5月起,在餐饮、旅店、娱乐业强调使用发票,促进企业和社会单位建帐。

    (四)征管方法 民国期间对货物税设关卡拦途抽收。其他税种大多实行摊派、认额包缴。民国24年后,统一实行源头征收,货物税实行驻厂、查定、起运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货物税采用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辅以完税证、完税照、查验证控制税源。高税率产品酒、烟丝、焚化品等实行过集中产制。1957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取消民主评议征收方法。1958年推行三自纳税,1960年3月停止试行。1959年,对焚化品撟ㄒ荡鍞也驻厂征收。1964年受批判停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采用自报自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石狮民营工商户兴起,多数帐证不全,为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对个体户实行定额征收、超额照补、逐年调整、区别对待办法。对部分业户采取定额加发票的计税方法。对乡镇集体企业采取定率征收。对国营、大集体、三资企业等具备健全帐证的按实征收。1988~1989年,税务局举办3期有161人参加的财会人员培训班,1995~1997年国税、地税局分别举行办税员培训班学习税收计算方法。

    (五)征管改革 石狮税务征管改革始于1991年成立稽查分局,实行征管、稽查两分离。1995年起,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合石狮的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

    集中征收 1994年底、1995年初,地税、国税先后在市区创立办税服务厅,永宁、祥芝、蚶江设立办税服务室。市区及郊区的纳税户均向服务厅申报纳税,税款在厅里缴交银行储蓄所。厅内兼办发票供应、帐簿报表、印花销售。1997年两局先后在南环路建成办公大楼,均在二楼建立办税服务厅,配备电脑局域网络,国税有电脑69台、地税有电脑70台,将纳税户纳入微机管理。建立税收征管和计会统一的信息网,具有开票、查询、统计、档案管理、发票、票证管理、税收会计等功能,实行集中征收。同年市地税局试行直接报缴办法,取消审核,转变专管员职能。办税服务厅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有值班咨询台、办税席、休息区、电脑触模查询、大屏幕彩电、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达到总局所定标准,方便群众,让纳税人满意。

    分类管理 1997年起,根据企业的表现及帐务管理情况的好坏分为三类,区别对待。对较好者每年公布名单,1997年市国税局公布50户为甲类纳税户,地税局公布69户为A类纳税户,给予优待,限制稽查次数。对一般者不予优待。对较差者定为重点审核、重点稽查对象。

    重点稽查 1995年起,充实稽查分局力量。国税局经常抽调科室基层骨干参加稽查分局开展工作。1996年市地税局实行层次稽查,设立10名基层专职稽查员。建立《稽查工作规程》,设稽查、审理、执行、综合等程序实施,建立审案委员会,应用电脑管理,办案质量提高。对大要案由市检察机关配合查处,1995年至1997年立案60起,补税罚款494.25万元。

    行业管征 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种,实行行业管理,规范管征办法。对联运业国地税都成立税务所进行专业管理,按月核定货运商品总额,以车辆吨位,核定税额。对未税商品,1991年8月起,由联运站代申报纳税,方准外运。1996年实行专线定额办法,按路线每年核定定额,分月交纳。1996年起,市国税局对帐证不健全企业增值税管征采取按月预征,极限扣除率办法。对市区5000多个体户,国税、地税局均成立个体分局管征,按地段聘任200多位协税组长协助日常征管工作。市地税局对建筑安装业成立专业所加强管征。对服务娱乐业采用制定纳税标准,以桌数、座位数、包间数、利用率等测算营业额。对工业企业普遍采取以机台数核定最低申报额办法。

    对房产税除按实征收外,根据房屋用类分三类:商业店面依地段繁荣程度分八类,订立纳税标准;服务业以座位,房间等核定;工业用房以每平方月租金或房价核定征收。

    为落实分税制,由市政府主持分两次调整征管范围。1996年7月1日国税局移交地税局涉外税收298户,年税收502万元;地税局移交国税局2户,年税款250万元,1997年1月1日,国税局移交个体工商业4600户的地方税费,年税款2100万元由市地税局征收。

    (六)纳税检查 石狮历年施行的纳税检查方式有税务专管员月核季查,不定期组织纳税检查、税务检查站控源检查,稽查队专案稽查。不同历史时期对纳税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各有侧重。1950年对纳税户实行帐面检查与帐外调查并重。1952年配合开展撐宸磾运动,晋江县查补税款71万元,占当年工商各税入库数11.1%。1957年专题检查贩卖进口物资,当年全县查补税款13.2万元。1958年组织150余人检查乡税,同时发动群众检举,当年补税35.2万元。60~70年代,纳税检查松弛。1981年5月,税务总局、高等检察院发布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纳税检查多渠道进行。1982年,相继组织缉私队,流动检查队以及派员参加交通部门主管的联合检查站,重点检查应税未税的农林水产品、地产重点工业品及票证。1994年,组织125人在全市普查,并组织85人专项检查,涉及40个案件,补纳税款和罚款1340.70万元。1995年、1996年立案60起,补罚税款494.25万元,国税、地税稽查分局查处违章案件、补罚税款1146万元。1995年~1997年,纳税检查推行重点自查办法,减少重点检查面。

    (七)会计管理

    计划 税收计划的编制,历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建市后石狮经济税源发展较快,市税务局在编制年度税收计划时,注意对地方产业发展的保护倾斜,按上级局核定的年度税收计划,根据税源大小,分配到基层征收单位,并落实到每一个专管员。1991~1993年度收入进度较快,上级局给予追加任务,1996年,泉州市地税局批准调减任务1000万元。1988~1997年,工商税收计划始终保持上下一致,不随意加码,不擅自调减。每季度、年度都编写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计财科按月(旬)向局长提供各项税收入库进度数字,作为考核和决策的依据,确保任务超额完成。

     会计 税收会计通过记账、结帐、编制会计报表,系统完整翔实地记录、反映税收的征收入库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989年实现全市税款集中划解入库。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1月起全面实施会计改革,实现从应征数开始核算,电脑记帐、数据共享和自动转换、报表产生、查询等功能。税收原始凭证的传递和准确性得到提高;数据真实可靠,达到二级核算标准。地税局顺利通过省局验收。会计改革与征管改革、微机应用三者结合,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1997年继续完善会计改革。

    统计 税务统计包括税收统计、税源统计和税政统计等内容,按上级局统一规定的统计报表口径,由各科室及时系统地收集、整理填报,提供准确的资料数据。1996~1997年税收会计改革,同时包含统计。统计工作逐步电脑化。数据更为真实、准确和及进。

    票证 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市税务局对各种税收票证领、用、存及审核、缴销、处罚均有规章。每年安排一定时间组织票证检查、盘点税票和外抄内对完税证,纠正个别违纪违法现象。1993年重新制定完善《税票管理办法》。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暂时仍沿用原税务票证,加盖摴鷶、摰財两字以区别,从1995年4月~1997年分别使用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证,执行相应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审计监督

    1992年元月成立石狮市审计局。1994年始,先后有教育局、供销社、粮油总公司、科卫文体局、自来水公司、经济局、农办、商业总公司8个单位设立内审机构审计室或内部审计组。

    1989年5月,由省审计厅、泉州市审计局和石狮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石狮审计事务所成立,是全国首家股份制社会审计组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1992年2月,更名为石狮审计师事务所,同年11月成立闽狮审计财务咨询公司。1993年,获全国百强审计师事务所称号。1997年4月,石狮审计师事务所取消股份制经营方式,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监督,至1997年开展委托业务8349项,包括验资、查证、资产评估,基建预决算审核和其他项目,业务收入达755万元。

    审计工作围绕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泉州审计局下达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本市经济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审查后上报泉州市审计局批准执行。1996年始,市政府与审计局签定年度任期责任状,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及其保证措施。局机关对各科室审计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重大审计项事集体审理制度。1996年制定《石狮市审计局审计业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对审计项目业务质量进行考评,完善主审负责制。1992~1997年,依法开展各类审计监督241项,查出各类违纪金额5433万元,处理上缴财政1823万元,上缴入库1817万元,入库率达99.7%。审计中查出撔〗鹂鈹12个,金额350万元,追回被侵占挪用资金427万元。通过微观审计,积极为党政部门和领导提供审计信息105篇,其中被各级党政、新闻刊物采用81篇。同时,积极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协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一、财政审计

    1992~1997年度,每年均安排对乡镇财政的审计监督,查出违纪金额324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21万元;对擅自购置摩托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的违纪问题,严格处以必要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对收取的企业管理费漏交税收等问题,移交税务机关办理,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对乡镇财务的清理整顿。1995年始,每年依法开展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均分别按时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二、金融、保险机构审计

    1992~1997年,对金融、保险企业审计10个次,查出违纪金额115万元,处理上缴财政24万元。

    三、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1992~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62个次,查出违纪金额852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241万元。1994年,通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的专项审计,查补缴纳房产税60.6万元,同时开展对25个行政单位罚没款收入上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清理上缴市财政的罚没款为235万元。

    四、国营企业审计

    1992~1997年,开展国营商业、供销、粮食、外贸以及城市公用企业的审计,强化对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作为审计的重点。对国有企业审计25个次,处理上缴财政违纪金额117万元。1994年,对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审计,查出该公司低价内销公房问题,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2.84万元。

    五、利用外资项目审计

    1996年对中外合资企业石狮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督促其补缴税款5.22万元。对内部以低价出售商品房5套,减少售房款15.20万元的问题,交由公司董事会处理。

    六、基建项目审计

    1996年始开展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事前审计监督和基建项目开工前审计。同年,授权石狮审计师事务所对13个基建项目进行决算审计。1997年开展对20万吨自来水厂、石湖码头、安居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全年共开展决算审计项目69个,审计资金3.98亿元,从中核减工程造价1780万元。

    七、内部审计

    1994~1997年,市供销联合社内审小组共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主任(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审计30项。1995~1997年,市科卫文体局内部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财务审计10项。1995~1997年,教育局内审小组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乱收费调查,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审计,并开展对新办5所学校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调查等审计项目12项。1996年,市粮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小组对本系统粮油企业的商品资金占用和债权、债务进行专项审计,及时为单位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由此,该公司实行总公司与基层粮站经营资金统一调度、盘活使用,仅此减少银行贷款额利息110万元。

    飞机场捐、保卫团捐、电杆木捐、公安费、帆船补助费、水警补助费、商会补助费、消防队补助费、电灯公司路灯费、财务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警察补助费、水果捐、鱼捐、棉纱捐、渔船捐、蔗车捐、蔗叶捐、婚书捐、外埠来船捐、土糖商补助费、火柴商补助费、深沪永宁船进口捐、永宁业乐户捐、深沪渔船补助费、烟民牌照费、海蜇皮捐、花捐、油车捐、戏捐、石狮清道捐、安海旅馆捐、肥田粉乐输捐、五谷途乐输捐、国难防务捐、治安维护费、战时紧急支出、纸捐、自治费、统一捐献、警捐、义勇壮丁常备队经费、粮食救济金、公益储畜、香楮捐、卫生捐、菜馆捐、人力车捐、军食差价、防护团经费、收益献金、自卫特捐、动员勘乱经费、荣誉军人团队伙食、救济特捐、大同食堂经费、公营屠宰场盈余、食堂乐捐、保安附加、应变费、公车米亏损款、酒类禁酿罚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地方不得增加任何税额,所有的地方附加都充实地方财政,纳入预算。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当铺、钱庄

当铺 清嘉庆间,蚶江后晋源林姓二房郊商兼办典当业。土地

宫后泰丰典当,由林角头、林格头父子开设,资金雄著晋南,尚有三泰号郊商兼营典当。清道光年间(1835~1843年)永宁重修城隍庙,其碑文记载绍成、茂源典铺各捐银元10元及4元的芳名,为石狮典当之始。源盛当铺创办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为合资性质,注册资本2洂万元,职工6人,全年营业额4万元,月息2分,营业收入4000元,营业支出2500元。典质物比例:衣服占15%,首饰占45%,铜器20%,其他20%。民国12年后,典当业江河日下,质物大部放弃不赎,当铺没收期满的质物难以脱手,资金周转不灵,各家相继歇业。至民国24年,唯有石狮源盛一家继续维持。

金达信典当家 石狮建市后唯一的典当行。1994年7月开业。由10家企业及若干个人集资的股份制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建立之初,注册资本金100万元,1996年资本金达500万元。营运资金仅靠资本金。质押物一般为黄金饰品、存单、交运工具等。

钱庄 20世纪20年代以前,石狮钱庄有源顺、泉利、万泰、信余、华南5家,各拥有资本3~6万元,合计约19万元,年营业额430余万元。

民国11~12年为石狮钱庄业鼎盛时期。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

华侨汇款锐减,商业萧条,市面银根周转不灵,金融萎缩。民国21~24年,万泰、信余2家钱庄倒闭、收盘、歇业。仅存华南、源顺、泉利3家。抗战胜利后,部分钱庄复业,新钱庄陆续开设,但一、二年便告收盘。而后转营金银业。石狮钱庄,早期一般为独资经营,配备五、六个人,有的身兼数职,包括经理、协理、帐房、银房、跑街、学徒。

30年代初期钱庄情况表

表1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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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公司

    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 民国26年5月,中国银行在石狮设立寄庄,后改称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办理存、放、汇款、国际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储蓄、信托等项业务。1949年9月,由晋江县人民政府接管。

    交通银行石狮临时办事处 民国35年7月成立。办理存、放、押款、储蓄、信托、承兑汇票、国内外汇兑、贴现以及经付债券本息等业务。

    福建省银行石狮办事处 清末成立福建官银号,或称官钱局,宣统三年(1911)改组为福建银行分号。民国11年,发生挤兑,总行倒闭,分号随之关门。民国24年总行复办,称福建省银行。民国30年1月成立福建省银行石狮分理处,民国35年升格为办事处,办理各种存款、放款、贴现、代理收付款、买卖公债、信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 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地区中心支行在石狮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石狮支行。1952年4月改为集镇办事处,同年7月设立永宁营业所。1954年设祥芝营业所。1956年设莲塘营业所(1958年撤销)。1957年设龟湖营业所;同年撤销。1958年设蚶江营业所。

    1956年5月人行、农行分设,人行石狮办事处分出农行石狮营业所。1957年9月两行合并。永宁、祥芝、莲塘、龟湖、蚶江营业所隶属人行晋江县支行管辖。1964年4月石狮农行再次分出,11月人行、农行再次合并为人行石狮办事处。1980年1月人行与农行再次分设,1984年1月人行与工商行分设,帐务分开,一套人马,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牌子。1985年1月人行、工行正式分开,人行石狮办事处同时撤销。

    1987年12月19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石狮办事处,1988年1月6日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石狮支行,1月15日正式开业。1997年设人秘、稽核、计划资金、会计国库、金融管理、外汇管理、货币金银、保卫8股,并设副科级总稽核及纪检监察各1人,干部职工59人,临时工8人。

    中国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 1984年1月人行石狮办事处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牌子。198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成立,1987年12月1日升格为石狮市支行,1988年元月1日正式开业。1997年设储蓄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等14个科室,下辖石狮工业区、人民路、祥芝、永宁、蚶江5个分理处和20个储蓄所,职工179人。

    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 1956年5月从人行分出,1957年9月与人行合并,1964年重新设立,1965年11月与人行再次合并。1980年1月第三次分设,1987年12月5日石狮营业所改称办事处,同年12月21日升格为石狮市支行。1988年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成立。1997年设办公室、人事科、工会、稽察室、纪检组、会计科、计划科、资金组织科、信贷科、出纳科、保卫科、电脑室、金穗卡部、国际业务部、营业厅两直属部门,下辖永宁、蚶江、祥芝、祥渔营业所以及11个储蓄所,职工111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994年成立,专门办理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及农业开发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当年7月起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石狮市支行代理,接管原石狮农行及石狮工商行的农业政策性业务,帐户独立,在当地人行开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中国银行石狮支行 1949年10月20日由晋江县人民政府接管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1950年4月撤销,成立人民银行石狮支行。1980年6月21日重新组建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1982年7月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改为中国银行晋江支行,1985年1月中国银行晋江支行迁址青阳镇,石狮改设办事处。1987年11月19日升格为中国银行石狮支行,12月31日中国银行石狮支行成立,1997年设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稽核科、存汇科、保卫科、计划科、信贷科、财会科、出纳科及国际业务部、电脑部、信用卡部13个科室,下辖祥芝办事处及新湖、中星、南环、永宁、蚶江5个分理处以及群英、中旅、中新、华南、厝上、中永、中侨7个储蓄所,职工154人。

    中国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 1987年8月7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晋江县支行石狮办事处,同年12月19日,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石狮办事处,12下旬,升格为石狮市支行。1988年1月18日正式营业,内设综合、业务、会计股,干部职工16人。1996年3月16日改称中国建设银行石狮支行,设集资、保卫、电脑、计划、委托、行政、办公室等科室部,设立祥芝、蚶江、永宁、灵秀、凤里、湖滨分理处,前廊、大仑、南环、宽仁、振狮等储蓄所和振兴代办所,干部职工192人。

    福建兴业银行石狮支行 1990年12月8日,设立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办事处石狮分理处,1993年9月8日,升格为福建兴业银行石狮支行。1997年内设办公室、人教科、审计室、信贷科、计划科、储蓄科、财会科、出纳科、保卫科、基建办以及国业科、电脑部、营业部和保管箱营业部,下辖九二路、蚶江、永宁3个分理处和石蚶路、延平路、华伦、湖滨路、石泉路、上帝街、石灵路、祥芝8个储蓄所以及树德路、振狮、曾坑、电力宾馆、星都、石永路6个代办所。职工236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狮支局 1988年7月设立,同年9月13日正式成立,与人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二块牌子、设外汇管理股、行使辖区内外汇管理职能。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 1952年9月晋江青阳保险特约代理处升格为支公司,同时在石狮、安海2处设营业所,1954年支公司机构撤销,保留石狮营业所,为晋江专区代理处。1956年恢复晋江支公司。1958年并入人行,内设保险股。同年12月机构全部撤销,停止保险业务。1980年10月恢复,称晋江县保险公司,属人行一个股,石狮未设机构。1988年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办事处,同年1月15日,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1996年3月28日将人保公司业务进行划分,实行人、财、物脱钩。同年4月1日成立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内设经理室、综合科、计财科、业务科。职工19人。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 1996年3月28日由原石狮人民保险公司分设。同年4月1日成立。内设经理室、业务科、综合计财科,职工7人,营销员15人。

    信用合作社

    石狮信用联社 民国24年福建省农村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晋江县城泉州设立办事处,组织农村信用社。

年10月,全县有农村信用社35个,1277人参加,属石狮境域的有庵前、埔仔、龙塘(今称塘头)、沙堤4个社。民国27年,晋江县政府成立合作指导委员会,督导合作业务。

    1953年组织祥芝信用社,群众自愿入股,每股股金2元,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优先解决信用社社员生产、生活困难。当年祥芝信用社评为全国金融先进集体,主任刘良出席全国金融先进代表大会,受到党中央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接见。

    1954~1955年,以村为单位先后建立农村信用社,入社农户占总户数73%。1956年并为大社。1958年信用社并入人民公社。1961年调整为社。1963年12月石狮农村信用社成立,永宁、祥芝、蚶江信用社相继成立。1964年再次合并为大社,按公社行政区域设置,下设信用站,同时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信用社迅速发展。1984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理、监事会,并将主任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变摴侔鞌为撁癜鞌。1988年,石狮、永宁、祥芝、蚶江4个农村信用社及下辖15个分社、5个储蓄所、21个代办站,从晋江县农信社分出,隶属农行石狮市支行信用合作股。1989年5月1日成立石狮市农村信用联社,1994年信用社与农行实行紧密型联营,联社人员充实到农行各科室。1996年9月成立石狮信用联社,内设办公室、人教科、业务科、财务科、监察稽核科、保卫科6个科室及营业部、电脑部、下辖石狮、祥芝、蚶江、永宁4个信用社,21个信用分社,26个储蓄所及23个代办站,职工230人。

    金城城市信用社 是石狮市第一家成立的城市信用社。1988年7月成立石狮市金城信托财务公司,经筹建,于同年9月25日开业,1989年12月更名为石狮市金城城市信用社。1997年设办公室、信贷、出纳、会计股及储蓄专柜,下辖群英中路储蓄所,职工70人。

    建联城市信用社 1992年10月1日开业。1996年设会计、信贷、业务组及办公室,下辖灵秀路储蓄所、中信大厦代办所,职工64人。

    冠运城市信用社 1993年4月10日开业。设办公室、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组,下辖人民路储蓄所、银都商贸中心代办所。1997年职工42人。

    融星城市信用社 1993年5月15日开业,内设会计、业务、出纳股及办公室,下辖福建横路储蓄所,1997年职工34人。

    松苑城市信用社 1994年5月开业,内设营业部、信贷部、业务部和办公室,下辖鸳鸯储蓄代办点,1997年职工40人。

    宝丰城市信用社 1994年5月开业,内设信贷、储蓄、会计、出纳、保卫组,1997年职工30人。

    华伦城市信用社 1994年7月开业,内设营业部、行政部、业务部、财务部、下辖轻工机械厂储蓄代办所。1997年职工33人。

    鸿益城市信用社 1994年7月开业。内设营业部、信贷部、业务部、办公室、下辖新华路储蓄所、华南代办所。1997年职工45人。

    邮政储蓄

    1988年3月开办储蓄专柜。1997年有群英路、龟湖、蚶江、祥芝、永宁及支局邮政储蓄6个所、柜。石狮邮电支局仅设邮储股。1997年职工20人。

    信托业

    石狮信托投资公司 原人行石狮办事处内部机构,创办于1981年12月,1985年1月改属工商行内部机构,经营资金信托,办理信托存款、放款、金融租赁业务以及接受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委托贷款和投资,兼代理各项收付和保管贵重品等业务。1995年停办清理,并入银行信贷。

    石狮市投资公司 1993年1月成立,为市财政局下属的金融性公司,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投资。

    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2年9月经原石狮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石狮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新湖村合作基金会,1996年发展到新湖村、大仑、湖南、厝仔、新湖街、钞坑村、新华村、金林村、曾坑村、塘后村、仙脚迹、湖东、五星、大堡、祥芝、东埔一村、华伦、东店、永宁村财、长福、石狮市商会、宽仁街22家,遍布全市7个镇办,从业人员84人,吸收资金16580万元,投放资金7470万元,其中投放乡镇企业占63%,一般占用费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一倍以上。

    附:金银业

    石狮市民崇尚金银首饰。佩戴及贮藏金银饰品由来已久。明清间,沿海贸易繁盛,输入大量墨西哥、西班牙银元,加以大量海外华侨金银的输入,石狮一带黄金白银大量沉积。

    民国初年只有益和1家金店,加工一些银器首饰。民国16年有金凤、协益、源远、纯司4家,从业人员30多人,资金1万多元,以银器业务为主,兼营金器打制和买卖。民国19年又增加合春、合兴、日新、金珍、协和、瑞成、琼司7家,共12家,从业人员50多人,资金3万元。

    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南洋各埠相继沦陷,侨汇断绝,侨属生活无着落,大量出售金银,仅石狮的宝凤、昆山两家首饰店,平均每日收购黄金100两,银元500元,均集中到泉州,由中央银行设立的金银分公司统一收购。而后物价不断上涨,收购价格却没有相应调整,金银商人为获利,除小部分送泉州外,大部分运送福州、漳州等地出售。致使金银店业务清淡,无利可图,收盘歇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因法币贬值,侨属大量购进金银,石狮金银业复苏繁荣,金铺银楼林立,1949年初,仅石狮达27家。享有声誉的金店有宝凤、宝珍、昆山、启源、丽源、宝和、益时、宝盛、寿华、金山、恒新、新新12家,金银需求量激增。金银店设法从福州购买金块,从上海购买金条,又从福州、宁波雇请金银匠进行加工。各侨批局也千方百计进口暹罗金条、吕宋金块、墨西哥金圆、英国叶金。据统计,民国35~37年3年间,仅由菲律宾至厦门的客轮就运入黄金48.6万两。这时期,出现一些专门做黄金批发生意的金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私商买卖金银和收兑金银饰品。规定金银店的饰品原料由中国人民银行配售,金银的收售和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从此,金银买卖、加工活动由集镇转入农村,由公开转入地下。人民政府对黑市金银市场进行打击,取缔非法金银加工,并对允许加工营业的金银店实行严格管理。

    1958年,石狮镇成立金银加工组。同年,人民政府动员群众向国家出售金银及其饰品。是年,晋江县人行收兑黄金1718.438公斤,杂银3298.563公斤,银元91883枚,为有史以来金银收购量最多的1年,其中石狮收购量居首位。1983年6月至1986年石狮特需供应商店及友谊商店,先后开办黄金首饰售点。1988年后,金银业迅速发展,市人行及市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批报手续,至1996年,经人民银行核发经营金银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的有国营4家,集体21家,个体加工148户,从业人员400多人,分布在全市各乡镇。

第二节 货币

    金属货币

    制钱 俗称铜钱,是市境从唐至清流通的主要货币。1987年龙湖镇许厝村地下出土的最早铜钱为南朝梁元帝承圣年间(552~555)的五铢钱。唐钱有开元通宝、乾元重宝、五代唐国通宝。五代闽王延曦在县城泉州崇阳门东南(今承天寺内)开炉设铸撚缆⊥ū铜钱。宋代铜钱有北宋宋元通宝、淳化元宝、咸平通宝、祥符通宝、天禧通宝、天圣元宝、皇宋元宝、至和元宝、嘉 元宝、治平元宝、熙宁元宝、元丰通宝、元 通宝、绍圣元宝、元符通宝、圣宋元宝、崇宁通宝、大观通宝、重和通宝、宣和元宝、南宋建炎通宝、绍熙元宝。尚有高丽嘉定通宝、宋咸平年间(998~1003年)铸;日本乾元重宝,日本宽永二年铸;安南(今越南)绍丰元宝,越南陈裕宗绍丰年铸。制钱面额一文。清咸丰年间有十文、五十文大钱。清末改铜元,制钱逐渐消失。

    铜元 又称撏蓴。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始在广东铸造。

    民国前,各省所铸的有当十、当二十、当五、当二及一文5种。1900年8月福建银元局仿广东铸法,始铸铜元,币值每枚当十文使用。至民国元年10月后改铸中华民国新币,有当十、当二十2种。民国24年11月国民党政府实行币制改革,铜元兑换通用银毫,铜元退出流通市场。抗战胜利后,纸币贬值,铜元又复进入流通领域。……

    银元 唐朝用银以两为单位,间有以铸造形式为单位:如一锭、一饼。明清间,商品交易,以银为主要支付手段。由于银锭、银块成色、轻重、大小杂乱不一,不便流通。明朝中叶后,海禁开放,外国银元大量输入,南明永历年间(1649~1652年),郑成功在漳州境内,铸造银币,以发军饷。光绪十六年(1890年)广东首先设厂仿造外国银元。各省继之。清同治后,银锭为银元取代;民国22年3月,国民党政府废两改元,石狮停用银锭,流通银元。主要流通的银元有清光绪十六年广东造币厂所铸的龙洋;民国3年天津造币厂所铸的袁头洋;民国16年南京及杭州造币厂所铸的中山洋以及帆光等。还有从海外输入的银元福建省及其他省铸造的杂洋。民国24年11月,国民党政府推行币制改革,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钞票,称法币,银元禁止在市场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按一定比价收兑银元,银元方停止使用。

    银毫 又称银角。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福建官局开始自铸。清

末民初曾铸有面额为二角、一角、五分,后又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头银角,在石狮市面大量流通。又有民国18年福建省政府批准由福州洪山桥造币厂承铸的黄花岗纪念银角币面有一角、二角2种。……

    镍币 民国3年北洋政府颁布《国币条例》铸造面额5分的镍币。

    民国24年,国民党政府进行过几次币制改革,发行过镍币。民国25年发行1分、5分、1角、2角的辅币。其中1分的属铜质,5分、1角、2角的属镍质。民国27年,由中央造币厂铸造5分、10分、20分3种镍币,后加铸50分投入流通。民国31年1月,又发行20分、50分镍币。民国37年,法币破产,发行金圆券的同时,抛出1分、5分、1角、2角、5角的镍币。……

    纸币

    飞钱、交钞、宝钞、官钞 南宋绍兴三十年(1160)后,始用纸币,时称飞钱。面额有一贯、一百枚、二百枚、三百枚4种,与铜钱并行使用。元称交钞,面额有二贯、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及十文10种。明称宝钞,面额有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6种大钞及十到五十文5种小钞。清钱票称宝钞,银票称官钞。

    兑换票 清宣统年间,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发行兑换票,又称台伏票。兑换票分为银两票、银元票两种。银两票有一两至二百两等5种;银元票为一元至一百元等5种,统称大洋票。又有小洋票,分为一元至十元等5种。……

    兑换币 即法币。民国时期中国、中央、交通、农民、中南、中国实业、通商、福建银行8家发行的纸币,分别各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民国24年底和25年初,民国政府先后指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国币,禁止其他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民国25年后,福建省银行发行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一分6种兑换币参与流通,与法币同值使用。民国29年发行五十元、一百元、五千元、一万元4种面额大钞。民国35又增加二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一千元4种面额大钞。民国37年再次增加二万元、四万元大钞。因商民拒用,同年8月19日宣告取消。

    关金券 民国20年5月由国民政府发行,原为专供缴纳关税之用。

    抗战胜利后作为法币流通,一元折法币20元。初期有十元、二十元、五百元3种面额。民国37年,面额增至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由于纸币贬值,导致物价飞涨,金融市场动荡。民国37年3月初,市面米价每斤售至25万元,关金券已等同废纸。

    金圆券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票面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辅币有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5种,规定金圆券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金圆券2元折合银元1元,不到10个月,金圆券不断贬值、物价直线上升、人民生活苦不堪言。1949年4月后,金圆券已买不到柴米油盐。各商业均以各种银元作价成交,市场小量交易则以白米计算,金圆券信用全然消失,为商民拒用。

     银圆券 即银圆兑换券。民国38年7月,南迁广州的国民党政府于同月3日发布《币制改革电》,次日中央银行公告《关于发行银元及银圆兑换券、银圆辅币方法》,规定银圆券1元兑换银元1元,金圆券5亿元折合银元1元。银圆券面额分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辅币券有5分、1角、2角、5角4种,镍币有1分、5分、10分、20分、50分5种。在解放大军南进,国民党政府溃逃前夕,银圆券只是昙花一现。

    信用票 民国12、13年,民军陈国辉发行面额1元的信用票,强逼商民使用。民国25年以前,厦门三美民信局在石狮、安海分号,发行总局信用票在石狮流通。民国25年,厦门当局禁止使用。三美信局及其分支机构倒闭,信用票无处兑换。

    美钞凭条 民国30年后期,石狮市场交易以美钞为媒介。因美钞面额较大,找零困难。石狮一些金银店乘机印发大量小额美钞凭条渔利。……

    信用局支票 民国37年,全省民信局乘法币贬值之机,一哄而起,滥发支票以牟利,石狮民信局也纷纷发放支票参与流通。……

    代用券 民国37~38年初,石狮各商号发行代用券。民国38年4月22日,晋江县政府宣布取缔。

    四行联合办事处通用券 民国38年发行,在石狮一带流行。……

    银元临时流通券 民国38年4月30日,晋江县银行临时流通券管理委员会发行。面额1元、5角、2角、1角、5分、2分、1分7种。5月11日停止发行,由昌华商行代为兑换。仅流通12天。

    乡镇流通券 民国38年5月,石狮、永宁、青阳、安海4乡镇分别发行乡镇流通券,限本乡流通。面额如县券7种。同期,泉安汽车公司也单独发行类似流通券。……

    侨区流通券 民国38年5月,晋江县政府以同业会、侨会名义发行,面额有1元、2元、5元3种,与美钞同面值,曾在石狮流通。……

    福建省银行流通券 民国38年由福建省银行在厦门发行,数额20万元,面额有5分、1角、5角3种。曾在石狮一带流通。……

    银行本票 民国32年,泉州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

    民银行签发本票,代替货币流通。38年初,福建省银行也签发本票,在城乡流通。……

    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时在全国革命根据地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49年9月2日石狮解放,同月人民币在石狮流通使用。面额有一元、五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12种。人民币为统一的合法货币。

    1955年3月1日发行第二套新人民币,主币值为1元、2元、3元、5元,辅币为1角、2角、5角、1分、2分、5分。按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的比价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于1955年5月10日全部停用。其后分别于1957年12月1日、1961年3月25日和1962年4月20日增发10元、5元和1元面额券各一种。

    1962年4月20日至1969年10月20日,先后使用发行第三套人民币9种;其中1元、2元、5元、10元面额券各一种,1角辅币3种,2角、5角辅币券各一种,并与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混合使用流通。在混合流通过程中,对第二套人民币,按不同券种,从1964年4月1日始,分期由银行只收不付,直至1980年4月15日,经过16年的更换,先后收回第二套人民币元、角券10种;1分、2分、5分辅币各一种仍继续在市场流通。1987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80年版的第四套人民币。并与第三套人民币的币券在市场混合流通。

    流通金属硬币 中国人民银行于1957年12月1日,首次发行铅镁合金1分、2分、5分金属币各一种。1980年4月15日又发行铜锌合金的1角,铜镍2角、5角、合金的1元金属人民币各一种。1992年6月1日起再发行铅合金的1角,铜合金的5角,铜芯镀镍的1元金属币各一种,在石狮市场混合流通。

    流通纪念币 1980年始,陆续发行过多种金属纪念币。至1996年11月,共发行27套37枚。

 

第三节 存款

    财政性存款

    清代以前,泉州府、晋江县财政田赋税课所得钱粮,除上缴之外,其余则设库指定专人保管。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财政出入大多通过银行存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一律存入银行,上划及支拨款项也一律通过银行办理。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翌年7月2日,颁布省地级金库分别由各级中央金库管理。石狮财政存款纳入晋江县支行管理。1988年,存款余额仅589万元,其中国库存款182万元,机关团体存款407万元。1993年,始有基建存款,余额72万元、预算外资金存款余额1231万元,1997年,存款余额 万元。其中,国库存款 万元,基建存款 万元。预算外资金存款 万元,机关团体存款 万元。

    企业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发布《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国营和集体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中,除按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现金库存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企业存款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及单位定期存款以及建筑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存款。石狮建市后企业存款稳步上升,1988年达3729万元,比上年增长237%。1993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度从紧货币政策,企业存款仅44296万元,在各项存款中占比不足20%,营运资金大多存入个人帐户。1996年统计在银行开户企业4千多户,存款6亿多元,户均10万元。其中还由于生产经营不断扩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派生存款增加的因素。1997年企业存款达 万元。

    储蓄存款

    民国及民国以前,石狮吸收储蓄的机构有当铺、钱庄、银信局、洂邮局、银行等。

    1950年,举办折实储蓄,即按1万元旧人民币为折实单位,内含柴米各1.5斤、生油1两、细布1尺。根据这4种物价计算出储蓄存款的折实单位,物价上涨,银行按现价增加本息;物价下降,即按原价付给本息,保证储蓄利益。同时办理保本保值储蓄、侨汇原币存单存款。当年底,物价日趋稳定,折实储蓄转入保本保值储蓄。1952年下半年,国家实行统一的储蓄利率。1953年,华侨汇款转存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增设储蓄网点,方便群众存取。

    1953年,采取预约储蓄办法,加强储蓄工作的计划性。1954年,在工商企业、机关单位建立储蓄互助会,推动储蓄工作的发展。1956年,银行开办撐缁嶂饕褰ㄉ瓒⑿顢的活动,重点抓零存整取定期储蓄。1957年,举办活期有奖储蓄,并恢复定期储蓄。

    1958年银行提出撊邪齑⑿顢的口号。1959年储蓄步履艰难。1960~1962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储蓄滑坡。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人民生活改善,储蓄由稳定到回升。

    撐幕蟾锩鼣时期,银行储蓄受到撟髷的干扰,历年行之有效的储蓄政策和规章制度均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放松储蓄工作的领导,储蓄增长不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储蓄工作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实施《储蓄管理暂行办法》,对储蓄利率进行调整,增办零存整取、存本取息、住房储蓄贷款、购买耐用消费品储蓄等新储蓄种,取得显著成绩。1985年,开办有奖有息储蓄。而后各行增加储蓄种类,举办定期有奖储蓄,开办银企联办储蓄所,试行储蓄承包,1986年上半年,石狮镇储蓄余额达1.0264亿元,人均储蓄1218元,为全国人均储蓄的7倍。1987年,储蓄余额达17171万元。

    1988年3月,石狮首家邮政储蓄所开业,以后相继在永宁、祥芝、蚶江分局开展邮政储蓄业务。当年开办定期和活期储蓄,余额达14万元。继而8家城市信用社先后设立,储蓄机构增加,储蓄种类繁多。由于1984年以来全国财政连年透支,信贷投放过多,经济过热,1985年5、6月,石狮市物价以较大幅度上升;7月,物价继续上涨,币值下降,群众普遍存在存钱不如存物的心理纷纷提款,且大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储蓄购买冰箱、彩电等较高档商品和黄金首饰,储蓄存款下滑。9月,各专业银行利用提高定期储蓄利率机会,大力宣传,开办保值储蓄,定期贴水储蓄,实物有奖储蓄,储蓄滑坡势头得到一定控制,1988年底全市储蓄余额15924万元,仍比1987年下降1247万元。

    1989年,各专业银行储蓄业务竞争激烈,发生一些违规行为、乱设储蓄种类,擅自提高利率、擅自设立机构,市人民银行采取措施,清理整顿,初见成效。6月,由于受北京政治风波的影响,发生短暂群众挤兑储蓄现象。各行做好宣传,加强服务,迅即平息。当年,全市储蓄比上年增加5362万元。1990年~1992年,石狮市储蓄存款量平稳发展,每年增长幅度均在15%以上。1993年上半年,石狮处于房地产热,深圳联邦石狮国际商业城推出数千间店面及住宅房,市民争先支取储蓄购买。3~6月,全市储蓄存款下降16791万元。1994~1996年房地产热降温,市场物价平稳,群众金融意识加强,各行、社改善服务,延长服务时间,增加储蓄种类,储蓄大幅度上升。1996年,全市储蓄存款达33.6亿元,是建市前1987年的19.6倍,储蓄存款占全市各项存款比重80%,人均储蓄12017元,是1987年人均储蓄的10倍。高于全国、全省、泉州市人均水平。1997年储蓄存额达 万元。

    外币存款

    1979年,中国银行开办外币存款。石狮主要是办理三资企业存款。为鼓励国内居民调进外汇,198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内居民开办丙种外币存款。外汇存入外汇帐户,现钞存入外钞帐户。存入外币以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港币5种为限,1986年,增加法郎,石狮市主要是美元及港元存款。由于丙种外币存款在提取外汇上有种种限制,存户心存顾虑,致使收存效果不大。其后放宽限制,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汇取汇,存钞取钞,收存效果显著。1985年12月,中国银行实行新的丙种外币存款章程,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或支取适量现钞,外钞帐户本息除可以支取现钞外,经中国银行或外管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放宽支取外汇条件后,存款余额迅猛增长。

    1988年,各专业银行、市兴业银行相继成立国际业务部后,积极开展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当年达49.5万美元。1992年有较大幅度增长,达1667.3万美元,1993年下半年,国家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企业人民币资金趋紧,1994年,外汇存款下降,仅1480.1万美元。1996年,外汇存款达1481.1万美元。1997年达 万美元。

    其他存款

    信托存款 石狮建市前由工商银行办理,1987年余额374万元。而后各专业银行及兴业银行相继办理。1993年存款达最高峰,仅兴业行吸收1亿多元。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分业经营,银行不得办理信托业务,信托存款经过清理逐步下降,1996年全部并入大帐,出现负数。就此停办。

    委托存款 主要在本市部分城市信用社开展,农村信用社也开办。

    1994年进行全面清理,1996年余额全部结转。

    应解汇款 主要是汇入款转存。石狮8家城信社开办全国通汇业务,汇入款量大,客户未领款项暂转入应解汇款,作为其他存款的一项重要来源。8家城信社1996年末应解汇款达6000多万元。

    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1989年开始代理泉州市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1994年5月1日成立独立发卡机构,至1996年发行单位卡662张,个人卡6347张,共发卡7009张,信用卡存款余额为711万元。该行有87家特约商户,方便客户持卡消费,下属19家储蓄所均能办理客户存取款业务,并有5台自动取款机(ATM)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1993年开办金穗卡业务,当年发卡640张,吸收存款20多万元。1994年发卡1000多张,吸收存款40多万元。1995年1578张,吸收存款105万元,至1996年发卡1921张,吸收存款318万元。特约网点和商户分别达40家、49家。下辖17个营业网点均已开办金穗卡业务。

    中国银行石狮支行1994年12月开办代理泉州市中行长城卡业务。1995年6月28日成立独立发卡机构,至1996年发卡1035张,吸收资金945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1993年8月开办万事达和维萨卡业务,至1996年发卡1925张,吸收存款218万元。

1987~1997年石狮市各项存款统计表

表11~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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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贷款

    工业贷款

    民国时期,石狮工业仅有石狮、永宁2家电厂。工厂资金皆为华侨集资合股,政府及地方银行未曾放款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展工商信贷业务。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1953年始发放集体工业贷款。1958年摯笤窘鴶期间,工业贷款的资金供应执行撊鴶(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哪里给,要多少给多少)政策,把贷款当作拨款,贷款大幅度增长,经济效益却下降。1959年推行全额信贷管理,由企业自行支用,放松信贷监督,贷款继续增长。1961年执行总行颁布的《工业放款办法》,贷款数额大幅度下降。1962~1965年,对工业企业贷款支付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贷款按期归还原则,对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开展撊鍞,即清仓、清帐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划清财政和信贷资金界限,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扭转信贷盲目发放的混乱局面,工业贷款持续下降。撐幕蟾锩鼣中,工业贷款取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贷款数额逐年回升,不少企业不合理占用银行资金,银行监督作用削弱,信贷工作再度出现被动局面。

    1978年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改革。1981年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发放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贷款投向上,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支持三资企业。1987年石狮工业贷款余额5088万元,占全部贷款的54%。1988年,严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是年发放工业贷款8105万元,比上年增长59%。随着石狮市开放改革不断深化,集体工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发展壮大。平均年增长率在50%以上,仅1992年比1991年增幅达100%,1993年下半年中央实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贷款仍然增长60%。1994年增长处于最低点,只增长20%。1995年增长22%,1996年开始较大回升,增长48%,贷款余额达184742万元,占各项贷款总量的64%。贷款结构总量中:乡镇企业贷款81674万元,占44%;集体工业贷款56932万元,占31 %;三资企业贷款46136万元,占25%。1997年贷款余额 万元。

    农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农业贷款。1952年,农贷工作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列榜公布的办法,优先支持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和贫苦农渔民。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支持农渔民发展农渔业生产,并扶持国营农业和农业合作事业。重点扶持农业互助组和合作社。个体农民贷款则由信用社办理,以解决贫下中农入社缴纳股金的困难,同时发放极贫户专项无息贷款,使他们逐渐摆脱困难。1958年9月,银行实行存贷合一办法,导致农业贷款剧增。1963年全面清理1961年农村欠款,按政策进行豁免。期间,农业信贷资金受到干扰,停留于原有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农村贷款由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及工、商、运、服务等方面,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信贷投放对象由以社、队集体为主转为以家庭、个体为主体,并增加中、长期开发性贷款。在发放农业贷款中,坚持方针,优先发放农业生产贷款,保证粮食生产和防治病虫害资金需要。又根据沿海特点,重点支持渔业生产。仅1984年、1985年发放祥芝、永宁渔船贷款3千多万元,同时支持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

    1988年农业贷款继续支持农业发展,并积极引导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大力倡导发展绿色、蓝色产业。银行按照市政府的产业导向,支持山海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重点支持海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蔬菜基地、果林基地等的开发以及畜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振兴畜牧、东泉养鸡、祥芝水产品开发、容卿果林、永宁反季节蔬菜、蚶江青蟹、贝类养殖等137个基地、场、户的资金需要,对改善全市副食品供应,增加农村收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年发放贷款1845万元,比上年增长11%。1989年下降4%。1992年农村经济继续发展,农业贷款达3084万元,增长38%至1996年全市农业贷款7273万元,其中农行2686万元;农发行2951万元;农村信用社1656万元,比1987年增加3倍。1997年农业贷款达 万元。

    商业贷款

    清代钱庄、民信局兴起,经营放款业务。民国时期,石狮银行贷款撘陨绦谢疃鄶。民国25年,各商行均向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商业信贷主要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的建立和发展,增强国营商业的经济实力占领市场,限制私人商业,尤其是限制私人批发商的经济活动,并对私商进行改造,促进其走社会主义道路。百货、粮食、医药3个行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下达调拨指标给企业。1953年试行《国营商业财务收支轧差的放款办法》,企业以自有资金参与流转,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1957年颁发新的商业放款办法,对经营一类物资的商业企业,如粮油食品公司,充分供应资金,满足贷款要求。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银行对商业部门实行敞开供应,收购多少,供应多少,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给那里。一时信贷失控,资金紧张,财政、信贷、物资失去平衡。1961年下半年取消全额贷款方法,企业80%资金由财政拨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迅速下降。

    1966年始,对银行各项制度大破大立,信贷取消摴堋⒖ā⒀箶,石狮商业贷款上升。1970~1972年石狮商业稳步发展,国营商业贷款亦随之发展。1973年6月,颁发《商业贷款办法》,实行存款、贷款帐户统一管理,商业贷款实行计划管理。

    1978年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以销定贷的原则。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统一管理。1985年,工商银行单独设置后,专门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加强对商业信贷的领导与监督。1987年,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贷款发放,增强企业活力。是年为解决石狮缺粮、缺油和市场供应,商业贷款余额3033万元。

    随着石狮商贸的迅速发展,1987年始以工商银行为主,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全市8个城市信用社密切配合,对石狮原有的国营商业企业、粮食企业、石油公司、供销社、烟草公司等以及集体、个体商业给予大力支持,是年贷款余额达3033万元。随着市场的繁荣兴旺,1990年贷款余额达11262万元,比上年增长56%。1996年商业贷款余额达41724万元,是1987年的13.8倍。年均增长38.8%。1997年继续支持石狮小商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贷款余额达 万元,比上年增长

    基本建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石狮地方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有政府地方财政拨款,由政府出面摊派募捐、僧人化募、华侨捐献、群众自动集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基本建设均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1980年上半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和《基本建设试行条例》对石狮布鞋厂扩建工程进行拨款改贷款的试点。下半年,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全面铺开,并由县建设银行直接承办。1988年逢石狮创业之始,基建启动,建行洀在经办基建拨款的同时,利用自筹的信贷资金,扩大基建贷款和配套贷款种类。当年发放基建贷款60万元,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365万元。随着石狮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专业银行打破专业经营界限,除建行继续办理基建贷款外,其他专业银行也相继办理此项业务,1994年贷款余额达16242万元。并对基建、技改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石狮市20万吨自来水厂、市电力联营公司、祥芝、蚶江码头工程、仑后110千伏变电工程、邮电程控电话设施等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至1996年基建贷款达29172

    信托委托贷款

    1984年,石狮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分设时开始办理信托业务。建市后,信托业务发展较快,当年贷款余额3838万元,1994年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该行组织清理。至1995年尚有余额10217万元,按上级规定于1996年前全部并入帐内。其他各商业银行也有办理信托业务。至1996年已基本清理完毕。

    石狮农村信用社1987年成立金融服务部后,围绕规模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并接受农行委托发放贷款。至1995年信托贷款及代理农行贷款总量为37746万元。1996年农行与信用社脱勾分设时进行全面清理,信用社自营贷款26790万元于年底全部并帐,尚余10956万元为代理农行委托贷款,1997年初划转农行并帐。

    个别城市信用社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1994年最高为300万元。经逐步清理,至1996年尚存60万元。

    外汇贷款

    1980年10月以前,石狮外贸出口加工及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以及创汇企业贷款由人行办理。1980年10月改由中行承接。当时人民银行办理的是人民币贷款。1983年石狮中行开始发放外汇贷款,用于支持企业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原材料进行扩大再生产,增加出口创汇。币别为美元和日元两种。利率为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国内商业性贷款一般用浮动利率计息。对国内老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贷款,则用优惠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到期用外汇偿还。1984年,开办特种乙类贷款,主要对象是产品内销,没有外汇来源,又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到期以人民币偿还。1988年始,各专业银行打破业务分工界限,引入竞争机制,由国际业务部承办外汇贷款业务,贷款主要对象是三资企业。1989年贷款余额为36万美元,1992年达1234.8万美元。1996年全市外汇贷款达2592万美元,是1989年的72倍,有力支持石狮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部分三资企业还取得福建亚洲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的外汇贷款支持。1996年福建亚洲银行在石狮外汇贷款余额为42.7万美元;厦门国际银行在石狮外汇贷款余额为65万美元、3352万港元。

    1987~1997年石狮市各项贷款统计表

表11~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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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

    石狮民间借贷主要有高利贷、普通借贷、互助借贷、标会、钱庄等形式。

    高利贷 石狮高利贷始于何时未详。民国期间已很盛行。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一。一般是富裕家庭利用拥有的资金进行高利盘剥、钱生钱。通常由女性经营。以1年为长期。短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超期未还,不论何种形式都要加收利息。1949年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对屡教不改者予以严厉打击。

    普通借贷 由来已久,年利率在20%~30%之间,一般数额不大,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1951年后消逝。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度出现。1978年后,个人从事经营工商业增多,银行、信用社虽大量发放贷款仍不敷周转,尤其是1993年国家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实行度从紧货币政策以后,市场银根较紧,这种借贷重新出现。借贷双方一般是城乡私人与个体工商户,利息由以往年利变为月利,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为2%~3%,有时为4%~5%。

    互助借贷 为民间带有互助、互济、互相通融资金的借贷形式。

    私人现金借贷 又称人情钱。亲戚朋友之间发生临时经济困难时,互相借贷现金,不立借据,也不收利息,全凭信用。这种借贷相沿已久,仍然流行。

招会 是流行已久的经济互助形式。由会头倡议组织,邀请亲友,俗称会脚入会。会金议定,按月或按季固定金额,不计利息。会头优先享受第一期会金。其后,一般是谁急需先给谁。另有摇会,会脚每月抽签或摇点,抽中或摇中即先使用会金。会头仍先享受第一期会金。会头负责收取每期会金,如不能按时收取,会头必须先行垫付,以后由投机性的标会所代替。1988年,永宁、蚶江一些乡镇由于某些高利贷者和金融投机分子的操纵,标会形式及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标会活动由自发私相结会变为专人发起,挨家挨户宣传动员的公开活动;资金投向由生活消费变为生产借贷,投资借贷和商业经营借贷,周期从月会演变为半月会、十日会、星期会、五日会,有的甚至发展为炒币性质,类似赌博的日日会、夜夜会;股数由十几股、几十股发展至几百股,甚至数千股;纳会款额从每股20元逐渐上升到数百元,最高达5000元;月息由2%~3%发展到15%,甚至高达20%。年底,一些乡镇民间标会出现买卖会、会套会,即个别会头将所收的会钱及收集来的资金卖给其他会头,有的会头一次买卖会钱几十、几百、上千会,数额高达七八十万元。

    标会活动愈演愈烈,标会盛行的地方产生一批以标会为生的食利者。一些人将标会作为径。1989年11月初,永宁、蚶江标会会头相继宣布全面倒会,一时间,数千万元现款化为乌有。1990年8月,成立石狮市清标领导小组,从政法、市直机关、金融部门抽调170余人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清理。各乡镇先后举办会头学习班187期,进班会头1046人,总清退款8.5亿元,并在永宁、蚶江镇召开批捕收审大会,逮捕4人、收审12人、监视居住26人。稳定群众情绪,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

    互助储金会 简称互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现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一般在机关干部、工厂工人、商业职工、城镇居民中组织。每月发放工资时向会员收储小量定额资金,以解决会员临时性困难。凡向互储会借款的会员,按自定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逐渐扣还,不计收利息。撐幕蟾锩鼣中,无人管理大半散伙,后因额小无法解决大额资金需要,而自行散会。

    钱庄 又称地下私人银行。也是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高利吸收存款,高利发放贷款。早在清代及民国期间,就有钱庄出现,其时融资量较小。钱庄经营者一般由社会上信誉较高的个人担任,由于资金利息高进高出,吸存利率在月息2%~3%,放贷利率在4%~5%,风险度较大。石狮建市后曾出现建兴街陈某某等数家私人钱庄,最后因资不抵债而倒闭,经人民法院判决拍卖财产,按债务比例偿还。

第四节 结算

    现金结算

    石狮建市前,现金支付执行晋江县支行管理制度。1988年始,随着石狮经济的发展,金融单位改善结算服务,增加种类,开办通存通兑,电子联行汇兑,现金携入量大为减少,据金城城市信用社统计,该社与全国130个城市社开办通汇业务,1996年通汇量55.1亿元,其中汇入43.1亿元,平均每笔金额4万元。异地汇入款多在石狮金融单位提现后到市场采购,导致石狮现金大投放,仅1995年石狮净投放现金10.14亿元。1996年国家采取严格控制现金投放的措施,是年只净投3.3亿元。

    转帐结算

    同城结算 1950年4月,人行石狮支行实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现金支付。1952年使用支付凭证、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进行结算。1953年对公推行支票结算、保付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和计划结算。1955石狮营业所则实行非现金结算。1957年执行《福建省同城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推行支票、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限额支票和托收无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以前的同城结算方式。1958年改革同城结算凭证使用范围,各种结算一律使用支票结算的转帐凭证,由于凭证单一化,结算制度混乱。1972年,重新规定同城结算需有金于商品交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1973年,又进行部分改革,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工资基金。1981年,晋江县辖范围试行同城行处代收支票,划付报单,定时入帐的票据清算办法。1985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参加工商银行县辖往来,每天营业终了通过同业往来向工商银行清算汇差资金。1988年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成立金融票据清算中心,实行新的票据交换办法,即集中交换、当场轧平、差额清算,在市人行集中办理,每天交换一场。1995年4月实现本市同城票据清算电脑化,实行每日票据交换二场,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抵用率。1996年沿海三镇区内直接进行票据交换清算。为解决同城票据清算资金的临时不足,除规定各行、社在市人行的最低存款限额外,由各行、社出资划拨计1000万元作为票据清算的专用资金,以免压票或退票,确保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差额的资金需要。

    异地结算 1950年,石狮支行采用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1953年3月,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汇兑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1956年11月,取消对汇兑结算使用范围的限制,可用于非贸易和贸易往来的款项清算。1957年2月,汇兑采购款可在异地开立临时结算户,但不计利息。1973年1月1日,执行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方式。1978年1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中,全部改用汇兑结算和信用证结算。1985年始,各专业银行自建联行核算系统。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企业存款的20%,储蓄存款的40%。1988年石狮开始办理贴现和再贴现新业务,第一笔是石狮农信社对石狮市恒昌布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500万元贴现,然后由石狮人行对农信社办理同额的再贴现。年底石狮异地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票汇和商业汇票承兑等。

    1988年,实行新的结算制度,废止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等6种方式,改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6种结算方式。1994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开通电子联行金融结算,每笔异地汇款只需3秒钟,就可到达解付地,据统计当年下半年通过电子联行汇入7210万元,汇出3300万元,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大大加速资金周转。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异地结算,石狮8家城市信用社于1992年起先后开办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仅1995年石狮金城社每天通汇解付的客商都在300~400人之间,每天解付异地汇入款一般在2000万元左右。该社1996年通汇量55.1亿元。1995年12月25日,建设银行率先实现储蓄业务全省通存通兑,并向社会推出储蓄卡,1996年10月7日,又率先实现电子汇划全国联网,资金汇兑24小时内到帐。1995~1996年,石狮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也陆续开办储蓄通存通兑业务。

    信用卡

    1981年中国银行正式与国际7家信用卡公司签订代理信用卡业务的协议,并于1986年发行长城信用卡,1994年12月由石狮中国银行代理;1995年6月正式发行。中国工商银行于1989年代理牡丹信用卡,1994年5月正式发行。1995年石狮农业银行发行金穗信用卡。石狮中国建设银行亦于1993年8月先后发行万事达信用卡和VISA信用卡。

第五节 拨款

    农业拨款

    石狮建市前,石狮、祥芝、蚶江、永宁4个乡镇 每年通过地方财政拨付的支农资金,均由晋江县财政拨付,交农行监督。农行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指示,根据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尤其是对地方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和支援农村无偿投资建设,以及知青下乡经费和抚恤、退休、救济经费,均严格监督管理,并深入重点受援单位,检查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石狮建市后,各家银行业务竞争激烈,原由农业银行独家承担的农业拨款监督已不复存在,改由多家银行办理,其中尤以福建兴业银行石狮支行、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为最。1988~1996年,石狮市财政局累计拨出支农资金6129.9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182万元,林业事业费67.3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794.9万元,民政事业费865.3万元,水利事业费1857.6万元,其他支农资金2362.8万元。

    基建拨款

    国家对基建投资的管理1953~1957年实行直接拨款,即工程评估立项后,由建行直接拨款给基建单位,建行执行基建资金的使用监督。1958~1979年,改为限额拨款,即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调拨资金。建行负责对国家基建投资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办理拨款、结算、放款,实行财政监督,掌握和管理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的全过程。1980~1987年,全面推行基建资金贷款制。1985年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实行拨、贷双轨制。1988年,建行石狮支行直接办理本市级拨款、监督、结算业务,当年经办拨款40万元。

    由于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财政职能削弱,财政拨款占比逐步下降,1988~1996年,累计经办拨款1347万元,全部为地方级拨款。并对石狮全市的基建财务及施工企业、国有房地产开发财务进行年度决算,仅基建财务一项,参加汇编单位22个,涉及行业8个。经办拨款的基础设施项目有道路建设、交管站、烟草、海关、供水工程等,均由建行介入。其备料款、进度款的拨付均由建行审核,工程预结算也由建行经办。共审查工程预决算307份,原编价值6.9亿元,净减3445万元。

第六节 外 汇

    民国5年前,石狮外汇业务由民间金融机构自由经营自行消化。民国5年3月始,由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办理。民国26年增设石狮寄庄,受理原晋江辖区的外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汇业务由人行管理。1980年,中国银行在石狮侨区设立分支机构,石狮的外汇、外贸、存款、贷款及国际结算业务,均由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负责办理。石狮建市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各金融单位相继建立国际业务部,分别办理外币存、放、汇款、外币储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进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外汇票据兑换、贴现、外汇调剂、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石狮外汇主要来源于贸易外汇的三资企业贸易收入。石狮最早开办的首家三资企业为1984年的银城实业有限公司,还有外贸加工厂,贸易收入为170.2万美元。1988年,外汇收入为170.2万美元。尔后,市人民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三资企业迅猛发展。1993年三资企业贸易收入达3037万美元。1996年达1000多家,贸易收入3615万美元,是建市初期的21.2倍。1997年达 万余元。

   石狮旅居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台胞有30万人,与国内亲属的经济联系由来已久。明代就有华侨将劳动积攒的收入汇回国内赡养家属。大仑乡《蔡氏族谱》记载,其乡旅居菲律宾的华侨,明嘉靖年间(1523~1566年)就有寄款回家撀虻馗俏輸,也有借贷给亲人经商。民国期间石狮侨批业发达,侨汇主要通过侨批业汇入。民国30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南洋群岛,侨汇中断,直至日本投降,方始复通。民国36年,石狮华侨因国内通货膨胀,汇款改以美元汇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侨汇采取保护政策,保障侨汇的实际购买力,物资供应上享受优惠待遇;对每笔侨汇按金额比例发给侨汇供应票,凭以购买大米、生油、棉布、工业品等市场供应比较紧缺的物资。并实行送款、送票上门。侨汇参加储蓄,享受优惠利率,可以开立外币帐户。侨汇收入基本上占原晋江县收入的三分之一。1977年最高达2700万元,占全县4049万元的66.7%。由于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石狮侨汇时起时落,时增时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重申保护侨汇政策,恢复凭侨汇供应物资办法,侨汇稳定上升。1979年下半年,海关放宽家用电器、行李物品入境。因国内外物品差价悬殊,一些华侨以物代汇,携入物资谋取差价,侨汇下降。1983年5月后,因石狮华侨主要旅居地菲律宾的政局动乱,菲币贬值,禁汇加严;华侨回乡探亲旅游渐多,侨汇直接携带入境,流入黑市,以换取高于国家牌价40%左右的差价。侨汇分散且多渠道进入。1984年始,石狮侨汇收入减少。1988年后,经济活跃,华侨华人出入境频繁,侨汇流入渠道主要是华侨直接携入及地下套汇,真正通过中国银行及其他银行汇入的侨汇为数不多。当年解付1539笔,11.8万美元。1990年解付1230笔,8.2万美元。1994年外汇汇率并轨,侨汇持续增长。1988~1996年,石狮中行解付侨汇12702笔,559.05万美元,其中1996年1684笔,256万美元。1997年

    发放外汇兑换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即明令禁止外币在市场流通使用。为方便外宾用人民币购买到紧缺特供商品或在离境时办理兑回外币手续,在上海等大城市实行外汇购货证制度,后改为水单管理制。1980年初,为便于外宾和增加我国旅游收入,在全国几个大城市代办外国烟、酒寄售业务,直接以外币计价和收取外币。尔后,此项业务迅速扩展到部分中等城市,从寄售商品扩大到直接出售进口商品,从烟酒类商品扩大到交通、旅游、文化、体育、餐厅等行业均收外币,严重影响人民币统一市场,并助长外币黑市,导致侨汇显著下降,逃汇、套汇、以物代汇大量增加。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1980年4月1日,在全国发行外汇兑换券,其面额分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7种;1989年又发行100元、50元2种,计9种券别。与人民币等值。境内可收取外汇券的有石狮华侨友谊公司、华友商店、石狮购物中心、石狮中旅社等。当年发行1069.9万元,回收1025.1万元。1993年发行547.3万元,回收1153万元。1980~1996年,累计发放5597.5万元,回笼5060万元,回收率91%。1996年6月30日停止发行、回收。

第七节 金融市场

    外汇调剂市场

    1989年7月28日,省外管局批准石狮市成立全省县(市)级首家外汇调剂中心,同年12月1日开业。调剂中心买卖的外汇主要来自企业的外汇现汇留成、额度等。1989年,调入外汇25万美元用于进口粮食,60万美元用于引进程控电话设备,15万美元和10.5万港元用于进口原材料。实行买入卖出同一价格。1990年,起除自行在辖内调剂外,对供需不平衡部分加入泉州市外汇调剂中心竞价交易,并成为其会员,每星期参加交易2场次,当年全市外汇调剂179万美元,其中从泉州市交易中心调剂102万美元。1991年,企业买入外汇36笔,125.3万美元,卖出88笔,223万美元,解决企业外汇供求矛盾。1992年,为落实省府对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石狮市外汇调剂中心经常注意了解企业外汇动向,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按照国家调剂外汇指导系列,改善调剂的内外部环境,采取当场成交、当日交刈,及时拿到本、外币,受到企业单位的欢迎和信赖,当年外汇调剂1009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66.5%。企业调入外汇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占53%,引进程控电话设备占29%,其他占18%,发挥国家控制外汇市场、外汇市场引导企业的作用。为方便个人外汇调剂,1993年,在辖内各家银行设立7个个人外汇调剂代办点,拓宽个人外汇调剂渠道。199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境内机构纳入银行结、售汇轨道,结、售汇价格按外汇指定银行当日牌价。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现汇仍实行外汇调剂的过渡性政策,1996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才纳入银行结、售汇制。1988~1996年,全市外汇调剂计7352.9万美元,其中调入4515.1万美元,调出2837.8万美元。1994~1996年,结汇2668.7万美元,售汇11562.7万美元。

    资金拆借市场

为充分利用本市资金时间差、行际差、解决部分银行头寸不足、支付困难、确保跨行票据清算顺利进行,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于1993年初建立石狮资金市场开展银行间融资业务,期限一般7天至1个月,利率按人行总行公布的拆借利率执行,并有拆借双方协议书,仅半年进行市内短期融资15730万元。1993年7月,中央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停止拆借业务,取消市场,并对拆借余额6000万元进行清理,于当年8月12日提前归位。此后,石狮市银行间的资金余缺调剂,改由全部通过省融资中心或泉州市融资办事处规范进行,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对辖区金融单位融资拆借进行监证。为解决市辖跨行票据清算资金不足,当天无法进帐,造成压票、退票、占压他行资金的状况,1996年7月1日起,实行会员基金制度,由辖内各金融单位出资1000万元,开立清算资金专户,及时调剂清算资金,期限一般1~3天,利率参照国家公布的拆借市场利率。

    证券市场

    1992年,石狮市有75家企业经审定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19480万元,其中3年期的企业债券3300万元。1993年有105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12980万元。1994年有40家企业发行5070万元。1992~1994年,发行债券企业共220家,融资总量37530万元。各种企业债券的发行,打破企业长期单一依赖银行的信用制度,开辟一条走向社会直接融资的路子,对解决当时资金不足发挥巨大作用。由于始发债券时逢房地产热,部分企业将短期融资投入房地产,据统计至1996年仍有占发行债券总额10%的债券资金难以偿还,部分企业由债券担保银行贷款偿还,有的由债券代理商垫付偿还。1992~1994年,代理石狮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的营销商有省华福证券公司、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省闽发证券公司、省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省中行信托投资公司、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国泰证券公司福州代办处以及泉州兴业银行证券部、泉州闽发证券公司、泉州建行信托投资公司11家。除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外,还有新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自来水厂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内部股票,总额1亿多元。1995年,泉州闽发证券公司在石狮金城大厦四楼大厅设立股票电话咨询交易服务点,1996年参加交易开户的700多户,每天交易量增至近百万元。当年新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票已经国家证券委批准上市。

第八节 保险

    险种

    民国间,石狮各家银行为配合本身业务需要,都附设保险代理处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办理财产火险和货物运输险。中国银行代理中国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晋江的保险业务由信贷部门协助,1952年1月1日起开办普通火险、运输险、团体人身险,财产强制险。1958年保险机构撤销,直至1985年恢复,石狮保险业务由晋江县保险公司派员办理,也有部分企业财产险委托石狮银行信贷部门代办。

    1988年1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狮市支公司成立,主要开展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及责任险、货物保险及其他保险,当年保险金额1.54亿元,保费收入187.4万元。保险部门广泛宣传发动、不断拓展业务领域,1988~1997年石狮市主要开办的人身险有简易人身险、福寿安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99型鸿福终身保险、88型鸿利终身保险、66型鸿运A型、B型保险、鸿寿养老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等。财产险有汽车险、摩托车险、拖拉机险、船舶险、船运险、渔船险、家财险、公共责任险、信用卡险、工程安装险。共开设险种21种。1990年财产保险金额4.63亿元、保费收入328.1万元,寿险保险金额5195万元,保费收入87万元。1993年保险金额37.8亿元,保费收入1443.9万元。1996年保险体制改革、机构分设。1997年保险金额 亿元,保费收入 万元。

    理赔

    石狮保险公司在发展老险种,开拓新险种的同时,经常开展防灾宣传和安全检查,并配合安全工作委员会、公安局、消防队等部门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同时注意气象预测预报,随时掌握风向雨情,及时通知保户注意加强防患,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社会财产的损失,努力做好理赔工作。1988年对保险责任事故赔款54.5万元,赔付率30.75%。1990年支付赔款460.8万元,赔付率149.39%,石狮船务公司一艘船只投保15万元,1989年12月21日在深沪头海石与船舶碰撞,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1990年12月20日理赔12万元。1990年南京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一辆货运车中途碰翻,理赔49万元。1993年财险理赔552.8万元,赔付率38.29%。当年4月19日,石狮船务公司黎湖104号船在舟山穿鼻山沉没,投保金额8万元,理赔8万元。8月4日,东埔客

    运车队在104线599KM+570M处与一车辆碰撞,投保27万元,理赔11.86万元。1996年12月22日阁峰运输汽车在福建104线倾覆,投保金额38万元,理赔30.76万元。1997年理赔 万元,赔付率 %,当年4月1日石狮华金中恒信公司运输货车在104线与一车辆碰撞,投保金额42万元,理赔20.77万元。通过理赔,帮助扶持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

1988~1997年保险业务统计表

表11~9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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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管理

    信贷资金管理

    1950年,人民银行试编业务收支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信贷收支。1953年,建立综合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即存款一律上缴总行,贷款指标由总行层层下达。1959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对信贷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动的管理办法。由于受当时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影响,银行大破规章制度,敞开供应资金,对计划包干的差额管理不严,削弱全国信贷收支的综合平衡,1961年停止执行。恢复统收统支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同年3月,收回银行下放的一切权利,对银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加强信贷的计划性,实行高度集中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1971年起,实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1972年,按工业、商业、国营农场、社队农业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5个项目分别掌握,不能相互调剂。1979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管理。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对差额包干办法作出3条补充。1985年1月1日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工、农、中行按吸收一般存款总额10%缴存款准备金,建行按30%缴存。1987年进一步完善实存实贷管理办法。1988年,全国出现通胀、物价上涨过猛。同年9月再次把存款准备率从12%提高到13%,以紧缩信贷,治理通胀。1989年,石狮人行贯彻总量控制、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多次召开各专业银行行长联席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信贷倾斜,增加对国营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粮食收购及调运,水、电、程控电话设备的贷款投入。当年市人行对专业银行累计发放短贷3000万元。1990年石狮人行根据上级下达的信贷规模,设置监控表,由专人负责,逐月监控实施,一旦发现超规模立即通知纠正,年底各专业行均控制在规模内。是年,各专业银行对国营及三资企业贷款比重增加,发放短贷1110万元,解决专业银行的临时资金需要。1991年继续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强化信贷资金管理。石狮人行按照上级下达的22770万元信贷规模,当年实增贷款22667万元,控制在规模内。为加强贷款的安全管理,增加贷款交叉的透明度,支持效益好、信用好的重点企业,石狮人行在全省率先做好《贷款证》试点的一切准备工作。

    1992年,全面实行《贷款证》制度。当年办证3263本,有贷款交叉的占十分之一。同年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年底全市贷款增加4.2亿元,控制在规模及比例内。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28日发布《贷款通则》,首次对市各金融机构试行《贷款证》制度以来进行年检,对违反《贷款证》管理的行为进行通报处罚。

    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专门成立金融系统信贷资产保全领导组,摸清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确定企业贷款风险度,采取补救措施,尽力保全,并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全年诉诸法律,起诉400多户,标的4千多万元。同时建立大额贷款报备和严格贷款的三查制度,防范和化解部分信贷风险。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库存限额外,全部存入银行。除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和收购农副产品及小额支付外,各单位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县以下各区现金管理由银行办事处、营业所负责。1958~1959年,单位库存限额偏高,银行现金投入失控。大量出现超额留现和携带现金采购现象。1961年,重新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单位为30~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并严格规定销售现金必须及时缴库。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投放。当年现金略有回笼。1964年金融市场基本稳定。撐幕蟾锩鼣中,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被冲乱,不少单位通过坐支支出大量现金,现金管理失控。

    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各单位必须按月编送现金支领计划,由所在银行审批,方可支领现金。1979年后,现金管理逐渐放宽,小额现金自由支取可达万元,如确因经营需要数额较大的现金,经银行审查可以提取。1982年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核定现金库存坐支限额,健全现金管理制度。1983年,重新修订现金管理办法,放宽使用范围和额度。1988年,现金投放失控,通货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石狮曾出现短期排队挤兑存款现象,市人行及时组织各专业银行采取措施,经过各家银行和金城财务信托公司努力,年末最后三个月净回笼现金3100万元,使全年净投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5100万元以内,实际投放为4000万元。1989年,贯彻中央治理整顿方针,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是年5月,石狮全面清理现金户头,规定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现金结算户,支付现金,当年市人民银行计签发现金结算许可证2200份,减少近三分之一户头,净回笼现金6469万元,现金管理才趋向正常。1990年后,石狮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现金管理基本放宽,市场商品交易绝大多数用现金结算,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方便快捷,不受时间限制,用现购货,价格又低。现金结算颇受商贾欢迎,促进石狮市场交易活跃,但现金净投放量大。1992年,净投货币14亿元。1993年下半年,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石狮市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就金融工作提出七条意见,严格审查山东省走私汽车汇入款,杜绝套取现金,全年净投12.4亿元,比1992年减投1.6亿元。1994~1995年,又出现货币大投放,分别投放14.3亿元和10.1亿元。1996年,人民银行总行连续发出《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的紧急通知,石狮人行立即组织开展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大检查,对违规现金管理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罚,同时建立审批制度,把好审批关,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及异地采购用现,对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坚决堵住,还积极组织货币回笼,建立现金大户联系制度,上门服务收款等措施。1996年,扭转货币大投局面,全年只投3.3亿元,比上年减投6.8亿元。

    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主要是取缔外币流通和外汇黑市,便利侨汇,稳定金融市场。1959年始,积极支持对外贸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加强外汇管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1980年12月18日